企业汇缴刚结束,马上又来3件大事!本月都必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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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期 二零二一年五月
摘 要:
背景与毕马威观察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1年4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简称“17号公告”)。17号公告延续了原来在2018年3月2日发布的财税【2018】17号文的税务处理,我们的总结如下:
一、17号公告中主要九个条款规定的税务处理延续了原来财税【2018】17号文的税务处理,没有字眼的调整和补充,其中有七条明确了免征契税的情形(关于企业破产的那条同时明确了减半征收契税的情形)、一条明确了征税的情形和一条明确了不征税的情形。体现了政府部门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精神和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减轻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组税负。
二、17号公告的第十一条明确了其生效执行期和过渡期的税务处理,解决了自今年年初到该公告出台前政策真空期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即符合17号公告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尚未处理可按其规定处理。该规定比原来财税【2018】17号文的规定更加明确。
毕马威建议
在我们过往的重组中,有以下三种情形17号公告仍未明确,可能会在实务处理上产生争议,建议后续能明确:
01.第六条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这里只规定了增资,未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来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的情形,所以在实务当中,许多企业为了享受该优惠处理,采用先设一家全资子公司,然后再以实物增资的形式来替代处理。由于两者的结果并无实质区别,为支持企业重组,简化纳税人不必要的重组步骤,我们建议也将新设投资全资子公司纳入免税范围。
02.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但是,在经济活动中,也经常出现自然人用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但是,17号公告的第六条资产划转的第三款只规定了“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的情形,没有涵盖自然人,因此,实务当中,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要征税。我们建议该种重组也可给予享受免征契税的处理,因企业法人的税务管理相对自然人的合规程度高,税务机关对其管理也较便利,而且企业法人对当地的经济贡献也相对自然人高,所以应该支持该类重组。如果上述第一点和该点建议有机会被采纳,同理,自然人用土地、房屋权属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建议纳入免税范围。
03.在历史年度会出现境外公司可以直接持有境内的土地和房屋权属的情况,当该境外公司计划将该土地和房屋权属向其境内全资子公司进行划转或增资,能否按第六条资产划转的规定免征契税?如果单纯看第六条规定的字眼,是可以完全按第六条的规定来免征契税。但是第十条规定了17号公告所称的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因境外母公司不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所以我们看到一些个案被否定其免征契税的处理。我们建议该种重组也可享受免征契税的处理,因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和经营,其经营产生的税收在同等条件下会比原来境外投资方直接经营高,对当地经济贡献大一些,税务机关对境内子公司的税收管理更便利,同时满足当地吸引外资的要求。
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我们将17号公告与财税【2018】17号文的比较表列示在下方。同时,原来规定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财税【2018】57号文也到期了,目前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文件。待文件出台后,我们将为大家解读我们的理解,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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