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清缴区别是什么,怎么做补税

2021-10-19上一篇 : |下一篇 :

个税征求意见稿对个税汇算的范围及怎样进行汇算清缴,更加清晰。在即将到来的新个税法下第一个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之际,我们大家应注意这个问题: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

1.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包含的期间不同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

个税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个税的综合所得按收付实现制确定,即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也就是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站在企业角度就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的工资薪金。

一般的企业的工资是本月的工资在次月发放,如2018年12月份的工资在2019年1月份发放,因此,这类企业的员工的2019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应为:2018年12月份的工资至2019年11月份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结合收付实现制。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为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如果企业的工资是本月的工资在次月发放,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份的工资。如果企业2019年度的年终奖在2019年12月份计提,在2019年5月31日前发放,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包含2019年12月份计提的年终奖。

2.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工资范畴大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资范畴

个人所得税:

个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含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年金和补充医疗、住房公积金、社保等明细科目,企业成立工会的,也包括从工会列支的员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工资仅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随同工资一起发放的货币性福利。一般仅涉及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工资”、“奖金”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