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社保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有您所在省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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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截止到文章发布时间有以下各省市和计划单列市: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岛市、深圳市。(有遗漏欢迎大家补充)
(建议到当地省局网站上查询相关政策通知)
深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10-30 17:50 [内容纠错]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现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通过银行托收、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31日前已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了有效托收账户的缴费人,可继续使用该托收账户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18时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核发等业务暂停办理。11月1日0时起,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恢复办理,11月10日0时起,各项缴费业务全面恢复办理。在此期间,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记账不受影响。
社会保险法规解读、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5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社会保险费缴纳完成后,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查询缴费记录并打印完税证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为缴费人提供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北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京人社发〔2020〕18号)
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天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山西: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吉林: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全省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
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江西: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山东: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20年第6号)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湖南: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一)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 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保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补充医疗保险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按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四川: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贵州: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一)我区企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青岛: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青岛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