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具备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条件,但不申请代理记账,却以个人名义承接大量的代理记账业务,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允许或者不允许?对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罚?对其个人如何进行处罚?

【财政部会计司】: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个人代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规定。同时,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六条关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予以查处。

注意!代理记账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以后个人代账将不受法律保护!

代理记账机构做兼职会计的请核实是否有以下这两个证:

第一个是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就相当于我们私人的身份证

第二个是代理记账许可证》,要通过财政局严格的审核才能拿到的。

没有代理记账许可证去做相关的业务相当于无证经营,就好比我们要开车就要取得驾驶证的道理,没有驾驶证开车上路的就是无证驾驶,你敢坐他的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