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开票如何开?以下是有关成品油开票的介绍内容,希望为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二、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18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三、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四、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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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开具成品油发票

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自2018年3月1日起,您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和卷票)。(尽快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5、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成品油销售必须要录入库存(包括2018年3月1日的期初库存数和以后购进油品数量),然后开票系统才能开出来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发票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不得大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

7、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

8、成品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1)对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需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首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时增加成品油专用发票信息选择功能,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涉及销售数量变更”或者是“仅涉及销售金额变更”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当选择是否涉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即开具时成品油专用发票信息选择处需要勾选“仅涉及销售金额”还是“涉及销售数量变更。如选择涉及销售数量的,必须填入相应数量;

(4)由于折扣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开具时成品油专用发票信息选择处需要勾选“仅涉及销售金额”,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时系统屏蔽填入销售数量。

9、发票作废

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可以发票作废功能对当月开具且没有抄报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不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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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发票开具热点问题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执行问题

(1)4S店、汽车修理厂主要提供修理劳务,偶尔零售润滑油,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成品油经销企业?

答:凡销售成品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均属于成品油经销企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号执行。

(2)企业购进废机油再销售,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规定,在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如果需要,企业购进废机油时无法取得专票进行勾选确认,因此,销售数量必然大于勾选确认的购进数量,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购进废机油再销售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执行。

(3)文件是否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成品油也需取得专用发票?

答: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均应按照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不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如:销售润滑油的企业)也适用国家税总局公告2018年1号文件。

2.成品油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

(1)如何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具体开票系统操作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

(2)成品油开具发票必须有商品分类编码简称吗?

答:纳税人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票面会自动带出分类简码。

(3)成品油可以和其他项目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面吗?

答:成品油发票仅供销售成品油开具,其他项目不能开在成品油发票上。

(4)开票时还要选择是否缴纳消费税吗?

答: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批发、零售环节开具发票不需要选择是否缴纳消费税。

(5)销售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右上角上面是否要写上成品油这几个字?

答: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6)纳税人销售成品油可以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开票系统如何升级?

答: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具体升级事宜。

(8)成品油经销企业3月1日前在增值税发票系统普通模块中开具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收到发票后未认证,经销企业使用成品油模块后需要针对此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以及红字发票是否都需要在成品油模块开具?

答:销货方需要在原模块开具信息表及红字发票

3.成品油库存信息录入的相关问题

(1)使用成品油模块开发票需要先在选择确认平台录入信息再开具吗?

答:对于纳税人库存成品油,需在2018年3月10日前进行信息录入;对于纳税人之后新进成品油,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条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怎样录入?

答: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系统操作问题。

(3)纳税人在勾选确认平台录入库存成品油情况,录入错误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人已提交信息将无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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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开票相关问题以及解答

1 开具成品油的用户库存期初数必须在3月11号之前录入吗?

是的,因为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之前,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录入期初库存数,录入时间是自平台升级后至3月10日。3月11日零时起,期初数据录入功能关闭,且“期初数据录入”只允许录入一次,超过截至期限尚未完成录入的默认为0。

2 成品油企业,库存数据已录入但在开票软件中下载时怎么提示“没有库存记录”?

如期初库存数据为当日录入,建议次日再进行下载。

3 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上怎么不显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

如成品油标识是当日在税局录入的,建议次日再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录入期初数据。

4 成品油“期初数据录入”指什么?

“期初数据录入”指成品油经销企业将实际可销售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该系统。录入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3月11日零时起,期初数据录入功能关闭。且“期初数据录入”只允许录入一次,超过截至期限尚未完成录入的默认为0。

5 成品油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如何进行“期初数据录入”?

进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后,点击【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期初数据录入】,详细填写各种油品的存货数量,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注意:1、“期初存货数据”为成品油企业初次使用本功能模块时,录入企业实际可销售的库存;

2、“期初存货数据”录入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3月11日零时起,期初数据录入功能关闭。且只允许录入一次,超过截至期限尚未完成录入的默认为0;

3、“期初存货数据”数量单位为吨,支持8位小数;

4、“期初存货数据”填写完方可进行发票购进勾选和海关购进勾选。

6 成品油企业开出来的电子发票,票面不显示成品油字样,如何处理?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软件版本导致,需升级至新版3.0.9600。您可登录95113服务助手,点击软件软件管家–点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软件”后的安装即可。

备注:如未安装95113服务助手,可登录95113服务网,点击右上角“服务助手”下载安装。登录时初始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税号后6位。

7 成品油的用户,3月份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在普通开具模块中选择成品油相关税收分类编码?

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在普通开具模块中选择成品油相关税收分类编码。应在“成品油开具模块中”选择相关税收分类编码。

同时,3月1日前开具的成品油蓝字发票需要红冲时,红字发票和红字发票信息表可在普通开具模块选择相关税收分类编码;3月1日后开具的成品油发票红冲时只能在“成品油开具”模块中选择相关税收分类编码。

8 3月1日后新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开具错误是否可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