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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陕西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

阎良税务办税大厅电话:86879110

阎良税务局增值税电话:86202760

阎良税务局所得税电话:86202575

阎良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电话:86203113

增值税部分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重新调到多少?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本次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由原来的营改增项目和原增值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分别享受每月各3万元(或季度各9万元),调整为两项目合并核算、合并享受。即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本次调整免税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行业范围,既包括从事工业、商业、加工和修理修配等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包括全部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特别提醒】

衡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月(季)销售额,均应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未开发票销售额等在内。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而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时直接享受优惠,不需办理免税备案或审批手续。

问:对保险业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适用享受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还是适用小微企业按月10万元(季30万元)的标准?

答:对保险企业支付给个人保险业代理人的佣金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且个人保险业代理人采取按保单分次结算(即每签订一份保单,结算一次)的,适用按次(日)销售额500元的起征点,一日发生多次应税行为的,应计算当日累计销售额,适用每日销售额500元的起征点;个人保险业代理人按月(季)结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电信和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适用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向电力公司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的自然人,也适用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一般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有无行业限制?有无截止期限?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者)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者)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转登记“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件的规定,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同时,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任何行业条件限制。即使一般纳税人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后来销售额下降、在2019年12月底前转登记的某月份前的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仍可选择转登记。

【特别提醒】

01

2019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2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选择转登记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03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凡“差额后”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别提醒】

01

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02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其累计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03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在确定是否可选择转登记时,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问:一般纳税人办理转登记手续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正确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填写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小规模申报表的预缴栏次,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通过纳税评估调整模块缴纳。

问: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按月分摊租金收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特别提醒】

本条规定的一次性收取租金可按对应租赁期限分摊租金收入确定是否享受不超过月10万元的租金收入,仅限于“不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包括有形动产及其他租赁收入;也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

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仍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在不同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需要合并计算是否预缴税款。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凡其货物、劳务、服务和不动产收入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各项销售收入,均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特别提醒】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应该怎样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特别提醒】

即使月销售额或者核定经营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由于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涉及到2019年1月份(一季度)的涉税事项应该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因4号公告下发前当期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规定)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企业所得税部分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分别如何计算?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问:原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始符合条件的,在剩余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什么?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即可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企业应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此次政策有什么调整?

答: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其他税费减免

问:地方税费有什么相关的减免政策?是否能叠加享受优惠?

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责任编辑=王梦园 来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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