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财会人在使用发票专用章时,有哪些常见问题?今天我们就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一起来学习一下,看看在使用发票专用章时的一些问题。

发票专用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明确指出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如下: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

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

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

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加盖发票专用章联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更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在遇到公司信息变更或发票专用章坏了的情况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发票章的文件要求,新版发票专用章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公司刻制,然后再统一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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