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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
年底关账快到了,各位财务朋友们是否在紧张忙碌地进行资产清查、债务核实、对账结账呢?
今天,小编送上关于发票的温馨小贴士,收到以下这些不合规发票一定要留意哦!
01
发票填开内容有误类
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02
发票填开信息不完整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 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 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03
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 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 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 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04
未按规定要求填开发票类
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 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05
未更新系统开具发票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 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06
单(多)用途卡发票开具不规范类
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7
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08
发票抬头不规范
在遇到的发票问题中, 因发票抬头问题被驳回的情况首当其冲,下面,关于发票抬头问答,一起来get!
01
什么是发票抬头?
发票抬头,就是“购物人名称”。如自己购买,就写自己的名字。如单位购买,报销,就写单位名称。发票的抬头必须是实际购买方。
02
个人抬头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补充】个人抬头的住宿费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补充】按规定可以报销和税前扣除的滴滴费用,开具滴滴普通电子发票(客运服务),发票抬头是填写公司名称。
【提醒】请问发票抬头可以开具汽车的车牌号码吗?不可以。发票抬头应为实际付款方,建议据实开具发票。
03
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能税前扣除?
并不是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实性原则,与经营相关的允许税前扣除,比如:
1)机票、火车票;
2)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医药费发票;
4)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资格认证费用 ;
5)员工入职前的到医疗机构体检票据等;
6)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7)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等。
04
【补充】普通发票,抬头是个人的但是税号那栏填写的是公司税号,可以用吗?
不能用来公司报销,用以公司报销的发票必须开具公司全名与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05
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
不可以。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如果发票抬头写错或少写了,不得涂改或再次添加文字,建议重开。
【提醒】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06
增值税发票抬头可以是空白吗?
不可以。发票填写不全,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07
发票抬头可以用简称吗?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发票抬头必须如实填写购买方的完整名称,不可以写任何形式的简称,只有发票抬头的信息完整正确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有的地方规定,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
08
普通发票抬头需要填全吗?
普通发票抬头填入公司名称及税号就可以正常使用,不填地址及电话号码也可以
09
进销项发票名称可以不一致吗?
不可以。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本身不加工,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
取得了不规范发票
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怎么处理?
发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财务凭证,那么在日常经营中,取得的不规范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实务中都有哪些热点问题呢?一起来看看吧。
01
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
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2
业务真实发生,取得的发票填写不规范,如何处理?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3
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取得的发票为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04
取得不合规发票后,无法补开、换开,如何处理?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05
企业在以前年度未取得合规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合规发票,能否税前列支?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 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