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财务总监的精辟总结,适合每一位财务人员学习!

2021-10-21上一篇 : |下一篇 :

编者按:互联网技术革命带动了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变革,财务人员也需顺应时代发展脚步,持续学习、进步。否则裹挟在磅礴大势之中,只会被变革的风浪拍打在沙滩上!

打开招聘网站随处可见招募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创业伙伴的岗位,企业在发展变化中不仅对技术进行了革新,商业模式、组织结构和员工薪资模式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阿米巴模式无疑是个非常优秀的创举,例如国内女装品牌韩都衣舍,就采用该模式获得巨大成功。

有一家做代理网店运营的公司,这家公司学习阿米巴模式运营团队分小组进行团组化管理,每个小组由运营总监、营销策划、摄影师、设计师、还有文案组成。公司对小组团队除了每月奖金之外,分别在季度和年终进行利润分红的方式留住人才。

在高效模式的赋能下,团队业绩取得非常好的发展,公司决定对团队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前三年可以分红,不给注册股,到第四年由老板按照公司三年前年末的净资产值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给核心人员,并注册为正式股东。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出具了一套详细的分红方案,并由财务总监具体负责分红核算实施。

至此公司上下同心,员工努力,业绩飙升,数钱数到手软,一切都在祥和美好中度过,然而一次不经意的税务稽查好似晴天霹雳打破了这一片宁静。

该公司财务总监通过朋友找到我们向我们求助,原来税务稽查这家企业时,稽查人员就对分配给团队和后勤的分红提出了异议,要求:

1.把分配给团队的季度分红、年终分红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中按照工资薪金补交个人所得;

2.把核心团队的股权激励在员工工商注册成为股东之前的分红,在发放分红当月应当并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补交个人所得税。

3.对老板股权转让的价格不能按照公司三年前年末的净资产值转让,需重新计算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对补交的个人所得税加收了滞纳金和罚款好几十万元。

经过我们详细了解,原来财务总监执行的奖金分配是这样操作的:

1. 当月奖金并入了工资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 给团队的季度分红、年终分红按照股息红利的20%缴纳了个税;

3. 把核心团队的股权激励分红(未正式成为注册股前)也按照股息红利的20%缴纳个税。

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提醒:

新冠疫情影响,售楼处关闭、复工复工延期,众多地产公司纷纷开启“裁员降薪、裁撤优化”模式,其中不乏融创、碧桂园、凯德、绿地、恒大、龙湖、保利、世茂等知名房企的身影。很多房企面临生死抉择。人人都在寻找出路。

这种困局怎么破?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的税负向来沉重。当前节流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事前的税务统筹规划,合法合理降低税收成本支出。另外,疫情过后,税务稽查必然强化,税务风险管控。

如何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开展“疫火重生自救之路”,帮助您“渡过严冬”。

可搜看:久思财税《房地产企业在应对股权转让、投融资、建设期间的15个涉税案例》

我们告诉这个财务总监,税务处理的没有错。

虽然按照公司决议给团队进行了经营分红奖励,以及期股分红,但是这些奖励的本质并非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法早就规定:不管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还是其他员工,凡是以奖励、各种补贴、分红、还是股权激励在行权或者股权转让前取得各种形式的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面对高昂的罚款和税金,公司矛盾重重,员工拒绝补缴税款,一些核心员工甚至提出辞职,因为这会掏空这几年大家辛苦打拼得来大部分报酬。有些人甚至提出谁犯的低级错误,让谁去承担后果。财务总监真是欲哭无泪啊!

最终公司以对财务总监和具体经办人罚款后开除,并由公司承担全部税金的方式,平息众怒。

一个蓬勃向上的企业,差点就在那不经意的一次稽查之中毁于一旦。

税务稽查的错吗?

当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我们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速度没有跟上企业发展的脚步,错把“分红”当分红处理。

企业职位或名称上的合伙人就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吗?就一定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进行个税扣除吗?

由于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对税法政策的不了解,不学习、不研究业务,导致了如此大的失误,最后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在互联网巨变的时代,不学习根本做不到业财融合,财务不走进业务根本适应不了时代发展的脚步。

最后送给诸位财务人一些心里话:

这是一个财务工作者奔跑的时代,你要跑得更快,才能跟上企业发展的脚步!这是一个巨变的时代,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不因循守旧,勤于学习,善于创新,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巨轮。否则,历史的悲剧还会在我们每一个不注重学习的财务人身上重演!

文章来源:伯君财税

*本文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