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21-10-21上一篇 : |下一篇 :

毕晓宇

·元邦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毕业于山东大学,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及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9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项目经理工作经历,曾在大型国企担任财务管理中心主任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重磅的政策,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这个文件的出台,清晰界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到底需要哪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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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看点

在日常业务中,公司水龙头坏了找了个师傅修理了一下花了50元;公司食堂去路边菜摊买菜,一共买了30元的,这种现象找人家开发票,现实吗?

根据该文第九条规定: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举例说明:

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修理水龙头、马桶的师傅,路边摊阿姨)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

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50元。对方签字确认收款。完美!

那怎么界定对方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呢?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而28号公告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就仅指“国家机关”。

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作出一个标准,就是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我国对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简单来说,企业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除该文件规定特殊情况,均必须取得发票,其相关支出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符合上面的两个特殊规定,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

1、这种无发票业务不要成为常态,不是税务放松了监管。如果你们公司的服务都是这种的话,你们公司必然有问题。

2、这种业务金额不能太大,尺度怎么把握?金额不超过500元。因为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以下是免税的。

3、如果取得国家机关开具的收据或其他外部证据,由于我们不是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所以不需考虑对方是否交纳了增值税;但是我们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果我们取得了个人开具的收据或其他外部证据,即使实际业务符合上文所述的特殊情况,我们也必须代扣代缴对方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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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况

根据根据该文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由此可见办理业务,签订合同和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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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费用的分割处理

集团搞年会,各子公司也参加了;集团组织出去考察,各子公司的领导也去了;这些费用应该怎么处理,该文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答复。

根据该文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类似的共同费用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全额抵扣的。只能按照实际分担费用的部分抵扣,其他企业则必须按照价税合计,计入分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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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费用分割

根据该文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物业公司向业主、租户收取的水电费,则不能以分割单的形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只能以转售的形式给业主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