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税务查询功能,帮您规避风险!

2021-10-21上一篇 : |下一篇 :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第九期,二零二零年二月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快速在全国蔓延。当前全国上下团结一致抗击疫情。在中央坚定领导下,各级政府部门快速出台了一系列面向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提供便利,最大程度降低疫情的影响。

我们梳理了现有可能涉及疫情防控的全国性税务政策,以及近期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出台的保供和纾困扶持政策,并提出了纳税人可能比较关心的待明确的有关税务问题,方便企业和个人针对性地运用。

中央财税优惠政策

纳税和海关申报期限

  • 2020年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部分地区视疫情情况可再适当延长。
  •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 2020年1月申报的海关征税报关单可在2月24日前完成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月3日至各地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二 提供疫情防治服务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 防疫物资进口

  • 企事业单位、个人无偿捐赠的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环节税收。符合条件的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 海关对合法进境的专门用于防控疫情治疗的物资,实行通关“零延时”。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四 防疫物资捐赠

  • 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 企业为防控疫情提供的无偿公益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个人用于防控疫情进行的捐赠,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 符合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 防控疫情支出

  • 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以及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企业如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可在5年内弥补,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

六 收到疫情防控有关政府补助或专项资金

  • 企业因防控疫情取得的政府补助或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 防疫研发支出

  • 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研发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八 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 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可下降至5%到8.4%。
  • 西部地区鼓励类行业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税率申报企业所得税。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支持保供政策和各地出台纾困扶持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突出保障重点地区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此外,截止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山东、江苏、浙江、湖南、江西、四川等省市已发布应对疫情、惠及企业的专项扶持政策。我们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份和城市出台类似政策。我们将各地具有代表性的扶持政策梳理如下:

以上政策来自截至2020年2月5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地方政府、各级税务机关等发布的公开信息,企业可结合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适用。

期待进一步明确的疫情防控税收问题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发突然,我们看到众多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以极高的热情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在和一些企业持续紧密沟通,共同应对疫情挑战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一些疫情防控事项涉及的税收问题不尽明确,广大纳税人翘首企盼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纾困税收扶持政策,例如:

  • 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物资捐赠用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公益事业,是否可以不按视同销售处理?捐赠自产产品用于抗疫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 疫情防控物资可否加入增值税免税范围?
  • 企业捐赠防疫物资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可否增加指定医院作为受捐对象、对指定受捐对象的直接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个人捐赠防疫物资可否扩大税前扣除比例?
  • 对于暂未取得发票的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采购支出,我们注意到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已经出台政策明确个人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在捐赠之日起90天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而对于企业,是否可以支付凭证作为新冠疫情期内未取得发票的防疫物资等特殊物品采购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 能否对符合资格的一线医护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例如直接提高减除费用或者增加特殊专项附加扣除?
  •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提前或加快2019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使更多企业尽早更新纳税信用评级,以尽快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不同于“非典”疫情,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我们期待税务机关能够持续推出针对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和纾困扶持政策,以及疫情结束后能出台合理的行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和长期稳定发展。就广大企业和纳税人关心的税务问题,我们将陆续推出“抗击新冠病毒疫情常见税务问题系列问答”,提供我们的建议供大家参考。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协助有关行业和企业就具体问题和相关政策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将为您及时传递、解读最新税收政策动态。

毕马威将与您携手,共同抗击疫情。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谭伟

内资企业税务服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电话:+86(28)8673 3915

邮箱:wayne.tan@kpmg.com

冯炜

税务沟通及协商服务主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电话:+86 (10) 8508 7531

邮箱:tony.feng@kpmg.com

罗健莹

生物医药行业税务服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电话:+86 (20) 3813 8609

邮箱:grace.luo@kpm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