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街办税服务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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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第二十六期,二零一九年九月
2019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日本主管机关共同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与《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于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
该《协定》是继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等国家之后与中国签署生效的第十个双边社保互免协定。这也是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通过双边协定避免保险双重征收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此举将有效降低中日跨国企业及个人的社保成本,进一步增强双边合作与投资关系,促进人员经贸往来。
主要内容
适用人群——中方适用人群扩大至配偶和子女
根据生效的《协定》与《行政协议》,其适用人群主要涵盖以下几类人员:
- 派遣雇员
- 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
- 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公务员
- 符合条件的例外人员(经中日两国主管机关同意的特定人群,以该特定人群受中日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为前提条件)
- 符合条件的随行配偶和子女(仅适用于中方在日本工作的派遣雇员、公务员及例外人员的随行配偶和子女)
对于中国外派至日本工作的员工,在中国的受雇地参加中国社会保险是享受《协定》待遇的前提条件。
互免险种——可豁免的险种单一
《协定》与《行政协议》仅就两国社保体系中的强制性养老保险提供互免。
- 中国豁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日本豁免: 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国民年金不包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的以提供过渡性或补充性福利为目的之老年福利年金和其他年金。
保费免缴期限——首次申请不超5年、依申请可适当延长
- 双方由国内企业等单位派遣到设立于对方国家的公司和机构,并已经在国内参保的雇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不超过5年
- 如派遣期限超过5年,经双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
“派遣期限”的计算
自《协定》与《行政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即在此之前已经开始的派遣期间不影响“五年”的计算。
毕马威观察
当前,各地为企业减税降费,北京、上海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已经统一调低至16%。在此背景下,《协定》与《行政协议》的生效将进一步有效降低中日双方跨国企业及个人的社保成本。
以北上广深为例,内地企业如果接收派遣来华的日籍员工,并为其在内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含公司和个人缴费部分),当各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低后,再按《协定》与《行政协议》申请享受豁免缴纳内地基本养老保险,则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企业大致可以节省的费用测算如下:
城市
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养老保险节省成本
(单位与个人合计/每人每月)
北京
23,5655,655.60上海24,6335,911.92广州
19,0144,183.08深圳
19,0143,992.94
注:北京、广州与深圳社保基数为2019年7月官方公布数据;上海社保基数为2019年6月官方公布数据。深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非深户)。
《协定》与《行政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可依据相关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申请开具《参保证明》。基于官方发布的中日《协定》与《行政协议》、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细则并参考我们的实务经验,毕马威建议企业尽早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安排:
- 梳理现有派遣模式及雇佣安排,整体分析跨境员工薪酬福利架构
- “走出去”企业应关注日本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合理筹划派出员工的薪酬福利架构以及派遣期限
- 测算派遣成本,调整现有派遣安排,优化跨境派遣架构
- 及时审阅跨国工作人员在双方国家的参保情况
- 对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协定》与《行政协议》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其申请开具《参保证明》或提交社保豁免申请,以及时获得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