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评论 2021年版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中国篇章解读

2021-10-21上一篇 : |下一篇 :

本文原载于2017年5月26日出版的《中国税务报》。如有更多垂询,请联系末尾所列文章作者。

尽管中国版CRS 已经发布,但是个人也无需因《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而盲目恐慌。不过,充分了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梳理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状态和跨境资产信息,复核境外金融资产的税务合规性仍是非常必要的。

《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意味着我国正在切实履行20国集团层面作出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承诺,并积极推进该标准在中国的落地。根据《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需要履行一定的尽职调查流程,以识别非居民持有的特定金融账户,并将所识别出的非居民特定金融账户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进而再由我国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开展信息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是国家(地区)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原则上其并不会影响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一,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状态。很多人认为,拥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代表自己是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国籍、住所、实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特殊测试标准等都有可能作为判定个人居民及税收居民身份的标准。以我国为例,中国居民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达到特定天数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也会被视同为中国税收居民。再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包含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依照美国移民法,居民外国人包括取得法律认可的有永久性居住权的人,即“绿卡”持有者,或是满足根据居住天数实施“实质居住测试”的个人。由此可见,简单地取得他国公民身份或拿到“绿卡”,未必能改变其中国居民身份,从而规避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因此,个人需根据现有状况或对未来的规划厘清自身的居民身份状态,充分分析潜在的税务影响并合理规划,避免同一收入被不同国家重复征税。

第二,审视海外资产的存在形式。要充分了解并区分哪些资产属于金融资产,哪些资产属于非金融资产,并作出妥善安排。《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珠宝、字画和房产等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不属于金融资产。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账户所涵盖的范围远远不止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指出,金融账户涵盖了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如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收益权、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因此,对于形式相对复杂的资产及账户(如信托或有可能形成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离岸公司拥有的资产等),个人应当对其作出详细分析,了解其是否属于《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的金融账户范围。

第三,关注海外金融资产所在地信息披露要求。虽然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但只有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的国家(地区)才会真正实现信息的交换。此外,各国(地区)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及实施时间表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个人有必要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梳理金融账户,评估金融账户信息接收国(地区)存在的税务风险,寻求改善涉税事项合规性的方法和途径。

综上所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为提高税收信息透明度,构建更好的国际税收秩序和征管环境奠定坚实基础。受到影响的个人,也应理性看待《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境内外金融机构完成合规程序。同时,个人应尽早梳理海外资产配置方案,做好涉税风险评估及长远规划。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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