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被国际税务评论 ITR 评为“2020年度亚洲最佳税务科技服务事务所”

2021-10-22上一篇 : |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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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加持下,互联网科技行业正持续地进行着变革,无论是各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还是行业的后起之秀,都在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的力度,已然将互联网科技行业打造成为了创新比拼的超级战场。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下,各类鼓励研发创新的政策层出不穷,覆盖着企业研发活动的完整生命周期。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代表的科创类税收优惠政策正在大力推动着互联网科技行业加速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并以此享受税收红利。今年以来,有关部门陆续更新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申办条件,同时,延续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的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国家以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改革创新并以此引领可持续发展,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与万众创新。

然而,互联网科技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跑出创新速度并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依然面临许多“痛点”、“堵点”和“难点”。相关政策对企业研发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企业不仅需要关注税务合规,更需要把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针对行业内出现的众多共性问题,安永将结合互联网科技行业新业态下的发展趋势,对企业如何充分且合规地享受财税政策红利展开探讨。

互联网科技行业重视研发投入的重大意义

互联网科技企业对研发活动的重视程度受内外两方面因素影响。从内在因素来看,加大研发活动的投入能使企业不断提高自身产品技术水平,而产品技术水平正是企业得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一席之地的决定因素之一;就外在因素而言,国家政策的正确引导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正向促进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持续投入,最终达到良性循环。

1、丰厚的节税效益和财政补贴红利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政策正持续激发着企业创新、创业、创造的澎湃动能,其中,和互联网科技行业关系较为紧密的税收优惠例举如下:

除了上述税收红利,亦有部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会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获取相关资质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例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技术攻关研发项目,提供额外的研发费用财政资助等。

2、未来上市或融资对研发投入提出新的要求

研发投入正逐渐成为企业上市融资、吸引战略投资者关注的重要因素。以科创板为例,受理企业中互联网科技行业的占比接近四成,其中更是汇集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芯片设计等高精尖科技领域的代表企业。

在创业板注册制的变革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有着多维度的核查要求,如研发费用的占比、研发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研发费用的归集、研发成果的运用情况等。对企业而言,除了满足以往经常关注的财务、法务等合规性要求之外,也需要对研发活动的开展和费用的归集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并提前做好发展规划。

3、助力企业品牌宣传及业务增长

对于互联网科技行业而言,技术创新是品牌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和根本,只有不断提高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要素,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掌控更多的话语权。研发投入作为技术创新的资源投入,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塑造企业的高科技形象,对企业品牌价值的提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观察到,在许多大型的采购招标过程中,需求方对供应商的研发投入、所有专利等都提出了更加全面及严格的要求,甚至会限定只有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公司才可以参与竞标。因此,对研发活动的投入与开展成为了互联网科技企业各部门,包括业务、市场、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众多部门,共同关注的事项。

互联网科技行业税收优惠申请的难点与应对之道

据安永观察,互联网科技企业在把握税收红利的同时,往往存在以下痛点,亟需逐一应对的解决方案。首先,随着互联网科技行业不断涌现出新的业务模式,现行法律法规会相对滞后,存在条例尚不明确的情况,易让企业对满足条件与否产生疑惑。其次,引发企业对后续管理与核查稽查可能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风险的担忧。

再次,研发税收优惠涉及的工作量巨大,单靠财税部门难以完成,而在与其他部门(如研发、人事、法务等)分工配合中又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顺畅性,进而导致项目难以及时跟踪推进。安永税务专家将结合在互联网科技行业中观察到的共性问题,展开应对方法的探讨。

1、不同资质的法规处理口径差异

互联网科技行业存在多种不同的资质鉴定,除常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还有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不同资质对于各类研发指标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尤其体现在研发费用投入、企业收入和科技人员划分等方面,企业在申请及准备材料时需格外关注其中的差异所在。

2、研发费用三表差异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财务报表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二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共同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较之下存在一定差异。由于三种归集方法的制定分属于不同主管部门,除去法规本身的差异,在执行层面,主管部门往往要求三者不存在较大差异即可。如企业存在三表差异过大的情况,应及时分析差异原因,查明是否由于法规规定不同导致,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对差异原因进行合理解释。

3、不同主体股权激励的处理

互联网科技行业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常常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互联网科技公司选择在海外进行上市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这就导致授予的股权所属公司与员工所属公司不一致的情况产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的规定,只有当股票被行权时,企业对于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18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的一部分归集为研发费用尚未明确。

部分地方税局已出台相关政策指引,明确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企业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及时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解读,在确保口径清晰的情况下进行归集。

在上述股权激励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安永也提醒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可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应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4、人力外包开发模式的处理

互联网科技企业普遍存在外包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但是在实操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 外聘人员所属公司可能并不具备劳务派遣公司资质
  2. 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

鉴于企业的实际业务开展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与法规内容存在差异,在进行外包人员工资薪金归集时,需要关注派遣公司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如派遣公司缺少派遣资质的形式要件,则需要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是否能够根据业务安排实质获得认可。

5、创意设计(动漫)活动的处理

创意设计驱动的创新为互联网科技行业,尤其是以动漫设计、游戏开发为主的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目前的法规(财税[2015]119号)已将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投入(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法规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此类“创意设计活动”就是研发活动。

在企业实际享受税收红利时,一旦涉及支付给第三方的设计费,往往难以判断其应作为创意设计活动发生费用,还是新产品设计费,亦或是委托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来进行加计扣除的申报。不同的归集方式带来的税务效应也不尽相同,安永建议企业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及时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申报的口径,同时,建议企业对于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留存备查资料,如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和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研发活动管理对互联网科技企业的管理层来说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对内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对外更受到外界的重点关注。安永凭借多年的互联网科技行业服务经验,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定制化”、“贴身化”和“零延迟”的最佳服务。我们的团队对不同行业研发活动的特点均具有深入的了解,同时,对研发相关税收法规以及在地方的实践操作具有丰富的经验,旨在为企业提供研发活动从规划、实施、流程管理、税收优惠申请、事后管理等各阶段的一站式服务及解决方案,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期待我们的服务优势可协助互联网科技行业在科技创新及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把握税收红利、优化企业税负、助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注:

[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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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伟邦 Martin Ngai

大中华区科技、媒体和通讯行业税务主管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86 10 5815 3231

martin.ngai@cn.ey.com

陈川舟 Derrick Chen

华中区税务量化服务团队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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