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确几大争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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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更新官网企业所得税专栏,内容丰富。以下内容节选自其中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部分:
收入类相关问题
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确认问题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通过正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不含增值税收入=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
关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部分股权的税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除类相关问题
竞业补偿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支付给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可凭内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置房产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购置房产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应作为资本化支出,随同房产一并计算确定该资产的计税成本以及计提折旧或摊销扣除,但是维修基金在使用时按规定分摊到业主账户中的支出,不得再次扣除。
母子公司之间人员调派,如母公司将人员派到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将该员工工资转到母公司,再由母公司发放,该员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将员工派到子公司工作,应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凭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3〕055号)有关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企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企业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关于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部分转让后的成本扣除问题
企业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可以分清转让股权类别的按个别计价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不能区分的按照加权平均方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一经确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关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购置资产相关税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关于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视同销售的同时,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并按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政策是否按照单个项目单独计算减免税期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费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需要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剔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此内容是确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的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的规定进行归集。
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属于挂靠关系,分支机构能否独立纳税并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身份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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