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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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借钱容易要钱难,每年不知道有多少人在要钱的路上无功而返。
尤其是企业,碰上那种延期还款的还好说,可要是碰上耍“阴招”的,那可就倒霉了!
尤其是一些公司不想还钱,就直接“放大招”:
注销公司跑路!
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用偿还相应的债务了。
实际上,即便公司注销,该还的债务也是躲不掉的!
公司注销无法清算,怎么办?
19年的时候,王总的公司与李总的公司就双方合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王总提供货物,李总支付货款。
但李总的公司因为资金链存在一定问题,迟迟未能支付货款。
王总在久催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将李总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拖欠的货款。
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很快就判定李总的公司进入强制执行的程序。

但李总的公司未经合法手续办理注销登记,这就导致王总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王总得知这一情况后,立马申请追加所有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
公司在注销前,全体股东曾一致作出书面承诺表示“同意今日后公司债权人有异议,由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且清算时,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并未向王总发出任何书面通知告知解散事宜,该行为属于违法清算。
所以最终支持由李总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李总可能自己也没想到,本以为注销公司便可以帮公司顺利躲避债务,没想到却让所有股东一起偿还债务。
注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操建议
用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这种“损招”还是不要用比较好,毕竟损人不利己。
说是这么说,但在实务当中,这种情况却也是常有发生,我们又该向谁主张债权呢?
1.

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向清算组成员主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向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务承担做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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