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管理系统功能介绍
2021-10-22上一篇 : 摆地摊要不要办营业执照,要不要交税?答案来了!|下一篇 : 代理记账有哪些不为人知的好处?
地摊或者便利店购物,往往得不到发票,这些小额零星支出可以编制内部凭证入账,但是必要的信息必须齐备,否则影响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共享会计师的小编分享“一对一清单”栏目的相关问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
周老师你好,想咨询一下是不是自2018年8月份起向个人或个体户支付的小额零星支出可以用内部凭证入账?会不会涉及到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比如向批发商进货,一个月进货金额在3万以下,能否适用?
答:
周盛生会计师回答道:
1、可以适用内部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如果是向自然人支付的,支付方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或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纳税义务由其个人承担,支付企业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 至于批发商适不适用,你要看对方是否符合第1里面的几种情形,比如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或对方是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对方不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么就不适用。
特别说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3万/月或9万/季以内)。根据2019年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追问:
如果对方是个人,是按次不超过500吗?还是不管是个体户或个人只要在增值税起征点按月不超过3万就可以?只是是个人就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比如按月向个人支付房租能否适用?
追答:
1、如果是按次的自然人,不超过500元。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房租同样适用。如果出租房屋的个人已到税务局代开了房屋租赁发票,其在代开房租发票时,已在税务局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就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了。
问:
吴专家,请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在什么期限前取得凭证?
答:
吴传芳会计师回答道:
图为吴传芳助理会计师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希望能帮到您。
本文由共享会计师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