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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上一篇 : |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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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篇

企业所得税

一、疫情防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具体规定: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具体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具体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贴士:

无需备案,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信息。

企业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具体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贴士:

无需备案,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信息。

企业所得税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具体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贴士:

无需备案,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

企业所得税

六、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具体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贴士:

无需备案,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

七、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具体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享受贴士:

无需备案,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

八、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具体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证券行业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期货类准备金,在规定的额度内,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贴士:

无需备案,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九、保险保障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具体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6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4类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享受贴士:

无需备案,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具体规定: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享受贴士:

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个人所得税

十一、支持疫情防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具体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贴士:

无需备案,申报享受。

个人所得税、契税等

十二、易地扶贫搬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具体规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同时,(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贴士:

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