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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经济形势

保税区参加宁波(北京)投资合作

洽谈会成绩斐然

12月20日下午,宁波(北京)投资合作洽谈会暨项目签约仪式在京成功举行。本次活动以“服务对接‘一带一路’ 全力打造‘名城名都’”为主题,与央企国企、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型企业、金融机构和知名浙商等就来甬投资合作进行洽谈签约。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严荣杰率保税区团组参加此次活动。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郑栅洁出席并致辞。市委副书记、市长裘东耀主持洽谈会。郑栅洁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出席洽谈会的各位嘉宾表示欢迎,向关心支持宁波改革发展的各界朋友表示感谢。他表示,目前宁波正在加快创建“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欢迎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把宁波作为战略投资的高地、科技创新的要地、逐鹿市场的基地,共同分享宁波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巨大红利。宁波将不断优化制度供给、服务供给、政策供给,努力打造审批速度最快、服务效能最高、商务成本最低、法治环境最优的城市,让所有创业创新主体真正感受到“选择了宁波,就是选择了成功,选择了未来”。

会议还举行了重大合作项目签约仪式。副市长李关定、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魏毅寅分别代表宁波市政府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建设国家级云制造示范基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落户宁波航天智慧科技城,首期计划投资117亿元。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夏群、余斌分别与中远物流“一带一路”港航物流服务中心、航天云网有限公司、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等项目进行了签约。

会前,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郑栅洁,市委副书记、市长裘东耀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董事长高红卫就双方共建国家级云制造示范基地相关事宜进行了交流。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魏毅寅,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总经理助理谢良贵,保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严荣杰参加会见。

出席投洽会期间,严荣杰一行还拜访了航天科工集团、天元锰业、首钢国贸工程公司及中远物流等一批大型企业,就未来项目规划、合作领域拓展等议题同企业进行了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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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动态

市政协副主席、市局党委书记、局长

叶双猛一行赴分局走访调研

近期,市政协副主席、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叶双猛带领有关处室负责人莅临保税区地税分局走访调研。分局党组书记、局长白卫东向叶局长一行汇报了分局组织收入、干部队伍、党风廉政等方面的主要工作。

叶局长在听取汇报后,对分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基层税务机关要做好两件事,一是聚好税,征好税,做好本职工作。税务工作要有全局观,配合地方政府中心工作;要讲政治,业务服从政治;努力涵养税源,做实税收基础;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方便性、知晓率。二是聚好心,带好队,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班子建设,领导班子要团结协作,发挥表率作用;上下齐心,统一思想,增强凝聚力;关心干部动态,增添队伍活力。

保税区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

接受检查验收

近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司法局对保税区国地税创建全市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进行检查验收。市验收检查组一行参观了保税区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仔细查阅了创建台账资料,同时听取了保税区地税分局、保税区国税局关于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创建情况的汇报。

市验收检查组一行对保税区普法和依法治税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保税区国地税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长期合作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携手共建集宣传、教育、示范功能于一体的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实现了税务部门与高等院校的有效联动,文化教育与税收宣传的有机结合,对切实提升税法遵从度,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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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未完待续)

04

纳税需求反馈

Q

企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取得的分红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Q

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来源: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