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正文之前,首先和大家分享这样两个案例:

案例1:一个从事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施行按季申报增值税,201841日至2018630日期间共计发生销售额8万元,其中自开普通发票7万元,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本季销售额符合季度9万元的免征额政策,问:自开的1万元专票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是8万元还是1万元?

案例2: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从事货物的销售,施行按季申报,201841日至2018630日期间共计发生销售额8万元,其中自开普通发票7万元,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本季销售额符合季度9万元的免征额政策,问:本企业二季度还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首先我们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里面的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未扣除之前的征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

这条政策正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增值税的依据。而问题是无论是自开的专票还是代开的专票,其发生的销售额都属于上述所表述的销售额的范畴,这部分自开或者代开的专票到底可不可以享受增值税暂免征政策

要想把这件事情说清楚,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我们要从增值税的征收原理进行梳理:

首先,增值税是流转税,同时也是链条税,也就是只有具有一个完整的交易链条,有标的流转起来,才会发生增值税;

其次:增值税有一大特征,即可抵扣性,下游企业在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符合抵扣政策的票据时可以抵扣自己的应纳税额,进而减轻税负,实际是一种税负转嫁

虽然增值税具有上述的流转性和可抵扣性,但是在流转的某一环节,肯定要征收,这是税收的特性:取之于民,用之于名。也就是说在整个流转的链条中某一环节必须是最终税负的承担者,不可能在真个环节都免税。

下面我们用数字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

假设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某一季度其自开普票5万元,代开专票3万元,都是税前,代开的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交给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乙公司,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甲乙公司应交增值税有可能有以下几种算法:

第一种算法:甲公司将自开的普票和代开的专票全部作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按季申报未超过9万元,不征收增值税,则甲公司本季度申报的增值税额为0

乙公司在取得甲公司代开的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符合抵扣条件,所以按照30000*3%计算后抵扣了900元的进项税额,假设甲公司本月取得销项税额为1000元,则本月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900=100元;

税务征管角度考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共征收增值税100元,但是我们看到同样的3万元却流转了两次,也就是在纳税环节即在甲公司享受了一次免征,同时也在乙公司做了进项抵扣,显然这是不符合常理的,也就是相当于税务局在为甲公司提供了一次免征机会,同时也让乙公司享受了一次抵扣的机会,双重优惠政策后,税务局拱手送给企业900元的税金,这显然不符合取之于民的本质。

这一点自开专票也不例外,自开专票与代开专票相比只是换了一种开票的方式和地点,并没有改变专票的性质,所以显然上述的算法是错误的,自开专票和代开专票都需要申报增值税,而不能和自开普票一起享受免征政策

二、我们从法理角度考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也就是如果想享受免征政策,你的专票就别开了,开了你就必须交税

三、从申报表的角度考虑:

申报表截图如下: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无论是代开的专用发票还是自开的专用发票,并未在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列,可以再次确定这两项内容并不属于免税的范畴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自开专票还是代开专票,都应该缴纳增值税,并不属于免税范畴,同时相应的缴纳附加税。

通过上述解释,你现在是否已经明白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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