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公司栽了!“发票”问题被查,以后这样做账都藏不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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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又一家公司栽了!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被查,罚款760万!目前这种情况不在少数,“以票控税”时代,费用报销、成本入账全得靠发票,这就有人打起了”发票“的主意。
不过金三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票的轨迹监控所有企业的业务往来,都上线这么长时间了,还这么做,不查你查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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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偷逃税,
这家公司栽了
最近,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始末】
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15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政策参考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要发生纳税义务,依法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的,就必须履行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而有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却采取种种违法手段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其中,采取以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就是一种典型的偷逃税方式。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更不用说是假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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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
特别发布
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一分钟速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用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文末附件)
四、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五、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六、有序做好发票库存管理
八、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用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二、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应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四、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进一步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在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五、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对于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六、有序做好发票库存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科学编制发票印制计划,既要保证纳税人使用需要,又要避免库存过多增加管理成本。要密切监控发票库存情况,主动做好辖区内发票的入库、调拨、发放等工作。要加强与发票印制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已经下达印制计划的发票保质、保量、按期配送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及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注重防控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刁难纳税人等发票服务方面的内部管理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软件内控功能,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强监控,不断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八、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纳税人快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行为。要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通过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形式,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控系统领票和开票操作,不断提高纳税人领票和开票效率。
各省区市税务局可以在现行政策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发票服务和管理举措,为纳税人领用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附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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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注意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1、实物资产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用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点,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4、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5、会务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6、运费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7、加油费
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8、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从上述这些情况中我们不难看出,日常报销可不是我们想的那么简单的,那么我们在发票入账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
0 4
发票入账时注意事项
一、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
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
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在自制原始凭证中,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的。
二、尽量减少“白条”入账
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
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不可入账。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的,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原则出发,允许以相关的自制凭证来入账。
三、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
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
在发票审核时需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但需要区分一种情况,对于有些必须要个人实名登记的发票,如飞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手机话费发票则可以认定为合规发票;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对于盖章,则需要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或带有五角星的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等。
四、注意发票的时效性
在日常的付款中,财会人员也时而看到收到的发票时间比发票上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有的还是跨年度的。在会计上能否入账呢?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费用已作预提在当年入账,但当年未取得发票。
第二种情况是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未在当年入账,即是跨年入账。
五、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定期及不定期地在税务网站或通过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及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咨询发票的真伪,以减少或杜绝假发票。
阴阳发票是指发票的对应联次内容不一致。在审查发票时,要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正反双面颜色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辨别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
七、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即所提供发票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实务中,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经济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而假借所取得的发票(有可能是买的假发票)要求报销付款;
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发生,但发票的内容如品种被变更;
第三种情况是真实发票因遗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一张其他类型的发票来替代入账。
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如果报销付款中出现连续多张连号的发票,则该发票可能存在不符合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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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附件
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尊敬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
您正在进行实名办税身份认证,实名认证后,将可以办理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也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骗取、冒用、盗用您的身份信息,将您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从事虚开发票等违法活动,现将发票使用有关风险提示提醒如下:
如果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企业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您作为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企业虚开发票并符合相关条件,税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注:
1.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调整相关内容。
2.各地已经施行的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宣传举措,可以继续沿用。
最后提醒
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无论是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增值税抵扣,都需要发票。就企业所得税而言,通过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的行为普遍存在于各行业。近年来税务机关利用金税三期,在对企业税务风险预警监测方面越来越警惕,企业如存在发票问题,被查处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隐匿收入偷逃所得税,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涉嫌刑事犯罪,或有牢狱之灾。忘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