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越来越多的小伙伴们在多处单位取得个人所得,或者取得多种所得,那么如何判断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呢?来跟着小编看看以下情形,一起学习下吧!

情形一: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具体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情形二:

取得经营所得的

具体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经营管理所在地

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管理所在地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

情形三: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具体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

按照情形一处理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情形四:

取得境外所得的

具体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

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

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选择其中一地

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

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

情形五: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的

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情形六: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