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 所得税计税基础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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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股权交易市场日趋活跃、资本交易日趋频繁,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基于股权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所得,不管是个人、企业都具有纳税义务。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全面上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税务征管机关对股权交易涉税的监控也越来越严格。但是实践中由于股权交易双方的认识误区或者故意行为,导致股权交易行为存在很多涉税风险。
本专题邀请 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陈南曦对股权涉税风险和筹划方式进行深入解析,以期对企业投融资行为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作者介绍
陈南曦
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 税务高级合伙人
有章有法学院 联合创始人
陈南曦有十年以上会计师及税务师从业经验,在地产、科技、金融行业从业期间,历任审计经理、财务总监、投融资负责人、业务副总等,拥有超过十四年企业管理及财税咨询经验,深谙民营企业经营之道及财税管理痛点。主导的财税咨询项目与企业经营状况结合度高、执行落地性强。先后为中国移动、泰康保险、华润置地及上百家中小企业提供财税服务。
内容概览
股权事项涉税案例解析
• 资本市场案例解析
• 股权转让常见案例
• 大标的案例:特定资产收购
常见的股权事项
涉税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
内容节选
以上内容节选自本专题 [ 股权事项涉税案例解析-资本市场案例 ]
土地出资原则上要交什么税?
【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