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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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填哪些表、注意事项及政策依据。今天,先看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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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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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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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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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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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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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
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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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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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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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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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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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xiaochenshui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