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领导莅临茅台指导茅台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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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批)》的公告
2016年第15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
2016年12月29日
解读
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什么制发本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明确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制发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