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课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新政、实操、风险点、申报表全覆盖

2021-10-24上一篇 : |下一篇 :

继续教育

此项附加扣除,涉及两种继续教育: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1.前提条件

仅限在中国境内接受。如果是在境外,则不允许扣除。

2.扣除期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此处强调的是“同一”。如果结束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再开始另一项,那么可以分别扣除48个月。但如果是两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呢?笔者认为,如果二者期间完全重合,则选择其中一项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即可;如果二者期间不完全重合,那么在不重合期间内可以按实际情况分别填报,重合期间内应择一项填报。

(3)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扣除主体

如果接受的是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4.扣除标准

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即就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纳税人每年可享受的最高专项附加扣除额为400*12=4800元。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1.前提条件

必须取得证书,且该证书被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该文件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2.扣除时点

取得证书的当年,具体以证书上所载时间为准。取得证书后可在当年任一月份填报信息申请享受,当年未填报的,最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每个证书只允许扣一次;且超过次年6月30日的,无法享受。

3.扣除标准

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即就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无论当年取得多少证书,纳税人每年可享受的最高专项附加扣除额为3600元。

子女教育

(一)扣除范围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把握三个关键词:

1.全日制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是基于学习时间做出的划分,顾名思义,是指进行全天候学习的一种方式。区别于业余、函授、自考等学习方式。

我国的全日制教育阶段可以覆盖学前教育(托管班、幼儿园、学前班)、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按照税务总局的说法,3岁之前以抚育为主,故本次改革,除未满3岁的部分学前教育阶段,已将大部分全日制教育阶段纳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此外,对于学前教育,只对幼儿年龄提出限制条件,并不要求孩子必须入园接受教育。

2.学历教育

区别于非学历教育:参加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对应学历,学位证书对应学位。非学历教育如培训、进修,学业完成后只获得结业证书。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中,属于学历教育的阶段为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

扣除期间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中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子女

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二)扣除标准

1000元/月/孩定额扣除。

纳税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多个子女则按“子女数量*1000元”的标准计算月扣除额。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个税改革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除住房租金外,采取的都是全国统一扣除标准。虽然较少考虑了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民生负担情况,笔者认为还是弥足珍贵,毕竟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2018年10月20日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到2018年12月13日正式发文,对先前施行多年的个税制度同时进行质、量改革,同时兼顾个体利益与国家财政,殊为不易,且国发(2018)41号也明确规定,将根据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扣除范围和标准。

(三)扣除主体

1.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2.父母之外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其他人。

(四)扣除方式

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由上可知,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要么一方扣100%,要么双方各扣50%,没有第三种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子女有多少父母,或者父母有多少子女,都只能选择单方全额扣或双方均额扣两种方式之一,具体如何操作,大家可以协商,但不能突破一个孩子1000元的月扣除标准。

(五)留存资料

如果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无须留存任何资料;如果在境外读书,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大病医疗

(一)扣除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一张医疗门诊收费单据中,个人可能支付的金额为自付一、自付二和自费。

1.自付一。由两部分组成:

(1)门诊报销的起付金额。在北京,退休医保患者门诊费用起付线为1300元,在职医保患者为1800元。

(2)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扣除报销比例金额后,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2.自付二。是指“有自付”的药品或诊疗,个人需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费用。

3.自费。是指“全自付”的药品或诊疗,个人需全额负担此项费用。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15000元仅包括自付一、自付二金额,不含自费金额。从文件表述中也可看出,15000元需“与基本医保相关”,而只有自付一和自付二是在医保范围内的。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很多单位都给员工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那么如果有关医药费用支出已被理赔,是否还应包括在15000元内呢?笔者认为,完全可以。

文件规定大病医疗扣除范围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是对费用真实性提出的要求,即此项费用应真实、准确,除医保报销外,文件并未对纳税人是否获得其他补偿、赔偿进行限制。

此外,文件对“个人负担”也明确做出了规定——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即只要结算时计入了“自付”,就属于个人负担。即便日后获得理赔,医保信息系统也不可能将自付部分做相应减少。

而且,单位或个人购买保险,是风险意识的体现,也是家庭理财的需要,何况补充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而非无偿的慈善活动。新个税改革的目标是切实减轻个人税收负担,而不是此消彼长,因此有什么理由将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部分不计入15000元起付线呢?

(二)扣除方式

相比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仅规定了本人扣除本人费用一种方式,正式发布的文件则在小家庭范围内进行了拓展: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分别计算扣除额。笔者认为,此处“分别计算”的“扣除额”有两层含义:(1)15000元起扣线;(2)80000元扣除限额。

举例:一家四口分别为父、母、儿、女,父当年的医药费用支出自付部分为10000元,母为20000元,儿为30000元,女为16000元。假设全部由父扣除,则父本人的10000元因未达起扣线,不予扣除;母、儿、女均达起付线,分别可扣除20000-15000=5000元、30000-15000=15000元、16000-15000=1000元,则全家的大病医疗支出合计可使父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1000元。

(三)扣除时点及方式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由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四)留存资料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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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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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

资深审计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