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工商分局采取多项便利化措施 企业电子化登记银行可代办
2021-10-26上一篇 : 新个税实施,个人两处所得征管有变化!|下一篇 : 园林绿化资质代办费用的影响因素
原创声明|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外汇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014年,OECD和G20提出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将离岸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给账户持有人税务居民所在国的税务当局,因其可以穿透离岸账户、跨国交换账户信息而颇具震慑力。截止今年11月,已经有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达成了超过3400个双边关系。
近两年OECD也密集出手,围堵各类规避措施。但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约定也在变化,缩短交换范围,延迟交换时间,也为CRS的严格落地增添了一丝不确定。
本文纲要
一、CRS横扫全球,诸多避税天堂“跌入人间”
二、一大波试图规避CRS的操作被OECD围堵
三、CRS信息交换也存在变数
延伸阅读:CRS科普
一、CRS横扫全球,诸多避税天堂“跌入人间”
今年9月11日,香港政府发布公告称,内地与香港就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安排已于2018年9月6日生效,将在本月稍后时间进行首次自动交换,同时香港与其他49个税务管辖区之间的首次自动交换也会同期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初,香港还不在OECD官方公布的签署主体清单内,意味着,参与CRS的主体在不断增加和更新中。也就是说,各位高净值人士,你选择的避税地和避税架构在今天也许还能躲过CRS,但是在明天就不一定了。
香港政府公告中称已与49个税务管辖区之间达成信息交换双边关系,根据OECD最新披露的清单,香港作为信息发送方共建立了48个双边关系,作为信息接收方共建立了54个双边关系。也就是说,香港需要发送给48个税务管辖区相关的非居民账户信息,也会从54个税务管辖区处接收香港居民的账户信息。
同时,OECD截止今年8月的交换主体清单与今年初公布的交换主体清单相比,除香港之外,还新增了澳门等6个税务管辖区。
10月,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已于9月底向合作国首次交换了约200万个金融账户信息,包括欧盟国家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根西岛、冰岛、马恩岛、日本、泽西岛、挪威和韩国等9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也通过合作国获得了数百万的离岸账户信息。意味着,又一避税天堂“跌入人间”。
事实上,截止9月,基于CRS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和欧盟协议,瑞士作为信息发送国共与6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合作关系。此次交换的合作国都在这个名单内,相信瑞士也会陆续和其他合作国开展信息交换。而根据公告,合作国数量未来也将进一步扩展。
进一步讲,仅根据目前加入CRS的主体清单来反推安全的避税地,这一思路很有可能行不通。今天这个地儿还是安全的,明天就加入CRS了。
二、一大波试图规避CRS的操作被OECD围堵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介机构陆续营销各自的避税架构,有信心让自己客户的账户信息不会交换回来;同时,越来越多低税或非CRS参与国家提出可以使外来投资者获得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投资计划,而这些投资者可能会利用当地身份去规避CRS。
OECD也都看在眼里,开始密集出手。
OECD举例规避案例提醒机构警惕
2月19日,OECD发布了《防止利用投资计划滥用居民身份以规避CRS》的咨询文件,着手准备高风险计划清单,并通过举例两个利用CBI/RBI计划成功规避CRS的案例,提示金融机构如果在尽职调查时遇到具备这些特征的投资移民计划时,需重点进行盯防。
案例1:新的个人账户——账户持有人仅证明其在投资国的新税务居民身份,而不申报原税务居民身份
用小编的人话来打个比方的话,一个中国土豪,通过CBI/RBI计划获得了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身份。假设马来西亚给予CBI/RBI计划的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从国外汇入马来西亚的收入、马来西亚当地的收入按低税率征税。
他在澳大利亚的银行开立新账户,仅提供证明申报自己是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不提及自己在中国的税务居民身份,且提供的相关文件也未显示其与中国有任何的关联。
澳大利亚的银行就会认为他是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并将其收入和其他账户信息通过税务当局仅与马来西亚交换,不会交换给中国。
那么,按照现在OECD重点盯防的要求,澳大利亚的银行知道马来西亚有提出高风险CBI/RBI计划,就需要在尽调时再次确认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案例2:存量个人账户——在居住地址测试中用税务居民证明或护照作为证明文件
同样,小编来打个比方:一个中国人,在马来西亚的银行有账户。根据CRS,他的账户信息被马来西亚交换回中国。
但是,他却在两年前通过在马来西亚购买房产申请了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在马来西亚银行开展的存量个人账户的居住地址测试中,他提供了他的马来西亚永久居留许可和马来西亚房产相关的水电费。
马来西亚的银行就会认为他是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也就不会将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
同样,按照现在OECD重点盯防的要求,马来西亚的银行因考虑自身国家提供的高风险CBI/RBI计划和税收特征,做进一步尽调。
结合上述案例,OECD认为,如果某些CBI/RBI计划和计划提供国具备以下特征,那么,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就属于高风险需要重点盯防的对象:
1. 通过此类计划授予居民身份时,授予国对申请人在授予国的实际居住时间等没有要求或要求很低;
2. 此类计划提供国是低税或零税率国家,免征来源于外国的收入,对于通过这类计划获得居民身份的外国个人给予特殊税收政策,非CRS参与国或不与某些参与国交换CRS信息。
OECD点名高风险投资移民计划
10月17日,OECD就发布公告称,将严控那些通过投资居住和公民身份计划(CBI/RBI计划)改变居民身份以规避CRS的方式。点名一大波高风险CBI/RBI计划的同时,面向金融机构发布尽职调查相关实用指南,帮助其更好地识别此类规避行为。
拥有这些高风险CBI/RBI计划的国家/地区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哥伦比亚、塞浦路斯、多米尼加、格林纳达、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摩纳哥、蒙特塞拉特、巴拿马、卡塔尔、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塞舌尔、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阿联酋和瓦努阿图。
这些高风险CBI/RBI计划如下(OECD会持续更新):
OECD此次筛选时的高风险标准是指CBI/RBI计划允许离岸金融资产享有低于10%的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且不要求个人在该管辖区内实际停留90天以上。
这些CBI/RBI计划之所以有很大可能可以规避CRS,是因为申请人可以通过这些计划获得当地的居民身份,在CRS信息交换下,他们的离岸信息只会被交换到该地,而不是交换到原本真实的税收居民地。而当地又有税收优惠政策,对申请人的当地和海外汇入收入按零税率或低税率征税。
此次OECD发布“预警”后,如果你还在考虑或已经办理上述国家/地区推出的CBI/RBI计划,试图规避CRS的话,那么你的“美好愿望”可能无法实现了。
有意思的是,许多司法管辖区已经承诺自发地将CBI/RBI计划的用户信息交换给所有原始税务居民管辖区,这也进一步降低了CBI/RBI计划作为CRS规避工具的吸引力。
看不动,想直接听CRS,立即报名系列课
三、CRS信息交换也存在变数
截止今年7月5日,中国作为发送方共建立了57个双边关系,作为接收方共建立了82个双边关系(详见下图)。和截止去年12月21日的统计相比,除了新增9个合作国之外(下图绿色高亮),Anguilla中途取消了双边合作。
(来源:OECD)
另外,还有16个合作国在此期间内延迟了交换涉税信息的时间范围起点,也就是说缩窄了涉税信息的时间范围,2017年期间产生的涉税信息不再交换了。
(数据来源:OECD)
修改交换范围,延迟交换时间的现象并不算鲜见。
此前,,并在现有信息系统删除所有已经收集的有关2017年度的涉税信息资料。与澳大利亚的首批信息交换将仅交换2018年度1月1日至2018年度12月31日的涉税情报,并将于2019年9月才开始交换。也就是说,列支敦士登除了改变和澳大利亚的涉税信息交换范围之外,还延迟了交换时间。
那么什么是CRS,我国的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如何规定,先来看看上海国际经济贸仲会仲裁员 汪灵罡在系列课中关于CRS的介绍。
一、什么是CRS
在谈什么是CRS之前,先要了解G20和OECD,因为两者是CRS产生的前提条件,而国税总局的法规又是在CRS的基础上颁布的,所以它们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G20可以说是当今世界除了联合国之外最有权势的国际组织,成员不仅包括联合国的5个常任理事国,也包括经济最为强劲的15个经济联合体。G20的总人口超过世界的三分之二,GDP超过世界GDP的85%。
OECD全称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立于1960年,总部在巴黎。OECD的使命是号召市场经济国家来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治理方面的挑战。
G20在设立之初,就有一个使命是致力于打击国家间的偷税漏税。跨国公司和高净值个人总是能够运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漏洞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而G20国家当然希望对自己的居民以及在自己国家内经营的机构进行税收。但是G20之间不能就税收协作达成一致,就委托OECD制定规则,于是就有了CRS。
OECD在接到G20委托后,2014年颁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该标准内包含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主管当局协议》,允许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方法进行税收信息交换,比如中国香港,一次性和70几个国家进行多边协议,彼此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比如中国和日本,是通过双边协议。第二项内容是核心内容——《通用报告标准》。不同国家在进行涉税信息交换时,需要定义好交换范围、内容、尽职调查程序等,可能会由于文化差异等因素造成交换时的误解。
当前,已经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承诺过实施CRS,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于2017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而我国也在今年9月进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换。
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我国在CRS的基础之上颁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关键词在于非居民金融账户,即如果是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中国不需要就其账户进行信息交换。
第一、哪些金融机构需要搜集信息?一行三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等投资实体。同时,7类机构除外,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哪些金融资产如果被非居民持有就需要被报送?范围很广,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含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
第三、哪些是居民?国税总局的定义是从税收角度来判断的,而不是从户籍角度,和一般理解的概念有所不同。中国税收居民指的是两类人——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哪些是非居民?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都属于非居民,但是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法规在定义了居民和非居民后,进一步定义什么是非居民金融账户。因为一旦被识别成了非居民金融账户,这些账户信息就会被收集并交换出去。
第五、什么是非居民金融账户?第一类是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比如说一个境外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的NRA账户,这个必然是非居民金融账户;第二类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第六、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上一个公历年度中,企业获得的收入不需要通过积极经营就可以获得的,比如说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权等。如果控制人中有非居民,那么这些机构就被定义成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它的账户信息就需要被收集并交换。这个概念是中国版CRS的创新概念,主要针对各类壳公司。
第七、法规把账户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一律按照2017年6月30日进行新老划算,在此之前称之为存量账户,在此之后称之为新账户。
同时,法规也定义了高净值和低净值账户,以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账户加总余额来划线。个人账户超过100万美元的,为高净值账户;机构账户低于25万美元的,无需进行尽职调查。
第八、即使是一个非居民,如果在中国持有的是不动产或者实物,这个信息金融机构不需要进行收集和交换。同样地,中国居民在海外持有不动产和实物,海外金融机构也没有义务进行收集和报告。
看了上海国际经济贸仲会仲裁员 汪灵罡在金融求职速成宝典系列课中关于CRS的介绍,小编再加一些“边角料”。
CRS的运行机制
A国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B国税务居民的账户信息后,根据A国国内的申报要求,申报给A国税务机关,后者根据法律文书和主管当局协议等通过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将数据加密后交换给B国,B国也同理。
(来源:The 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 OECD)
CRS申报的账户信息
主管当局协议明确了信息交换的基本法律文书、范围和确切的信息、时间、方式、格式、传输方法、保密和数据保护、合规和执法的合作细节、生效细节等。MCAA中约定的需要交换的信息是:
1. 个人信息
1)对于个人或实际控制人,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时间和出生地;
2)对于实体,实体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时间和出生地等信息。
2.账号信息。
3.申报金融机构的名称和识别号。
4.公历年度年末或其他特定申报期间内的账户结余,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中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
5.对于托管帐户
1)公历年度或其他特定申报期间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
2)申报金融机构担任代理人、中间人、名义持有人或其他账户持有人中介时,公历年度或其他特定申报期间内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6.对于存款账户,公历年度或其他特定申报期间内支付或计入到账户内的利息总额。
7.对于其他账户,公历年度或其他特定申报期间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