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柴动力: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021-10-26上一篇 : |下一篇 :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优惠内容:(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四)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内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优惠内容: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6.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优惠内容: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优惠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

10.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

11.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2.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13.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4.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5.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16.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7.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优惠内容: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19.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20.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税收优惠: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22.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优惠内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

所称来华专家,是指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号)第十七条

24.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优惠内容:自2001年3月16日起,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第一条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

优惠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

优惠内容: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

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优惠内容: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

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内容: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二条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一条规定,

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第一条

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优惠内容:适用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本办法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二条

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优惠内容: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一条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一条

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一款

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第一款

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内容: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款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优惠内容: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款

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

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

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款

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财税[2015]63号)第一条

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6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6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6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五条

6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优惠内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68.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优惠内容: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第一条

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0.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优惠内容: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72.集成电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7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7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7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优惠内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7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优惠内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

8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

8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

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优惠内容: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税收优惠

8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优惠内容: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