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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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办税提醒
一、适用范围
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二、适用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适用征收率及发票开具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额的计算及申报表的填写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五、注意事项
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三月份开票前,需先升级软件到最新版本,最新的升级补丁会通过后台统一推送至纳税人开票客户端。打开开票客户端,保持联网状态,连接税控专用设备后即可在线升级。
如果您在升级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及时与对应税控服务单位联系获取帮助,各税控服务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江苏航信
服务热线:95113
江苏百旺
中润四方
服务热线:400-8282-933
税务Ukey
服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