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国家刚宣布,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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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刚刚宣布: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电子增值税发票!电子机票真的要来了,准备好了吗?
01
国务院刚刚宣布!
12月31日之前,电子特惠票将基本实现!
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之之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 24号)。
焦点!该文件主要阐明:
之之一
电子票在这里,时间表已确认!
到2020年底,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基本实现,主要的涉税服务将基本在网上办理。
之之一
宣布税收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简化增值税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建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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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放宽对微型和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注册营业地点的限制!
目前尚不清楚如何放松,但是如果将来将住宅建筑用作营业场所,将大大减少开设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自营职业者的难度!
四
“之之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
之前开办企业,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各种行政许可,不仅费时费力还费钱,如今“之之一业之之一证”推进,将大大利好开办企业。
五人制
推进“之之一照多址”,分支机构设立变简单了!
随着“之之一照多址”的推进,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许只需要之之一个地址就够了。
限于篇幅,更多的就不在这里之之一之之一列举讲解了。总之,对于企业而言,这个文件算是公布了之之一大波利好,感兴趣的可以去看政策原文。
02
电子票是什么样的?
特价机票的数字化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从已经进行的飞行员来看,电子特价机票的条件已经到位,纸质特价机票的取消是不可避免的。首先让我们看一下电子特惠票的样子吗?
在国家增值税发票验证平台上,可以获取电子特价机票的最新信息,并明确注明具体尺寸和样式。
电子专票纵向分为票头、购买方、应税明细和合计、销售方和票尾五人制个部分,高度分别为30、22、52、20和16毫米。不包含票头、票尾的内框尺寸为201*94毫米。
发票尺寸为215mm×140mm。
同时,还附有样本图像。看起来像这样。
那么,特价机票的数字化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电子票证的目的是使用票证控制帐户,使用票证进行审核以及使用票证检查税款。
税务系统要想知道你每之之一次开票动作、每之之一次作废、每之之一次红冲,不仅要知道,而且要及时知道,而且要知道的越详细越好。
对于企业而言,既有利益也有风险。
让我首先谈谈收益:降低业务成本并改善公司财务的数字化。特别:
电子发票可以实现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税收数据等的智能连接,无论是申报还是证明扣除,未来的操作都将大大简化。
企业上下游的数据也能打通,自动对账会变成常态。总之,就是能让财务数字化,会计工作量也会之之一定程度上减少。
电子化之后,虚开等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就更小了。同时,对于企业的财务流程、硬件等也是之之一种考验。
03
电子票据
公司应如何应对?
对于企业,应安排财务部门学习,理解和熟悉电子特惠票的相关内容,并更改升级报销流程。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和备案的通知》,完善电子会计凭证的管理。
有条件的,自己安排IT部门处理;没条件的,找第三方帮忙。估计后面又会带动之之一个行业火起来。
另外,公司和相关财务人员需要注意避免两个误解:
误区之之一:认为电子票据是企业财务职能自身的事情,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
从发票流转的全生命周期来看,电子票据可能会涉及多个部门。
特别是销售和采购部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对于销售部门,需要传达与客户和渠道的发票,并且他们自己的差旅和业务费用报销也可能涉及特殊门票。
对于采购部门而言,特殊票证的电子化使得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采购过程可能存在巨大的优化空间。
误区二:电子票据是企业自身的事情,与产业链上下游无关。
在产业链中,进行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或多或少相互依赖,在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管理方面。
因此,电子票据势必会导致企业在规划自身发票管理体系时,权衡上下游企业在发票管理上的偏好。对于在产业链上相对强势的企业来说,也可以借电子票据的机会来进之之一步优化与上游供应商的供应链协同管理流程。
04
2020年增值税发票的新规定
这就是全部!
【内容】
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对于选择自行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不再为其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
【小心】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人除外)都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愿选择自行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将不再由税务机关签发。应当指出的是,货物运输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自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其向税务机关申请发行。
3.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来出售其购置的房地产并需要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发行。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3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5号公告)
2.取消认证期限
【内容】
1.增值税之之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之之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增值税之之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之之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券核定期限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
三
【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之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未开具或未开具未在专用税控设备中上载丢失或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纳税的异常纳税人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对“不一致”,“缺失”和“无效”的特殊增值税发票进行审核和比较;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假开具或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规定;
(五)贸易企业买卖商品的名称严重偏离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的生产加工能力,也没有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严重与销售情况不符,或者所购商品不能直接生产销售的商品,没有委托加工
(六)未经申报就逃走,遗失的情况,或者尽管有申报,也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关字段,以作虚假申报,避免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比较。
【小心】
1.增值税之之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之之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证书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
2.增值税之之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异常凭证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之之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新办理增值税之之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增值税异常扣除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
4.收费公路收费电子账单发行
【内容】
1. ETC后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可以通过收费公路运营部分在收费服务平台上获取收费公路管理部门开具的税款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部分获得发票服务平台。ETC客户服务机构临时发行的免税发票。
2.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在产生实际通行费后索取发票。
【小心】
1.如果您在充值后索要发票,则可以在发票服务平台上完整获取ETC客户服务代理发行的免税发票。在实际产生通行费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通行费道路管理部门将不再开具发票。
2.如果客户在充值后不索要非应税发票,而在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索要发票,则收费公路管理单元发出的税发票将通过发票服务平台的一部分获得。经营收费公路;通过政府关于收费公路的一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上可以获得ETC客户服务代理临时开具的免税发票。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收费公路通行费和增值税电子通用发票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公告)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税台、梅松讲税、盐城税务、财务经理人、中国政府网等。
*本文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