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社保正式入税!到底该如何做社保筹划?这10类人可以不用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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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11月1日起,多省市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有人欢喜有人忧,听小编来分析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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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份发布紧急通知!
11月1日起,社保交由税务局征收!
2020年10月30日这天,包括四川、北京、上海、新疆等多地税务部门发布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企业社会保险费正式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上海市: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承接原有缴费方式,同时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办理,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四川省:
帮大家把重点划好了:
1、 征收范围:与上海市一致
2、 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1)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2)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和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3、 缴费渠道:企业的缴费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批扣;二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三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多种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湖南省:
帮大家把重点划好了:
1、 征收范围:与上海市一致
2、 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1)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 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
2)2020年11-12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3)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4)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11、12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山东省:
帮大家把重点划好了:
1、 征收范围:与上海市一致
2、 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3、 缴费渠道: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 “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局征收的省市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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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这5种缴纳方式将严查!
大家知道,目前不缴、少缴社保已经成为好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潜规则”,11月1日起社保入税,对于一直合规据实申报社保的企业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私企来讲,确实将会大大加大人工成本!
好多财务人员想法设法来对社保进行“纳税筹划”,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位财务同仁: 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不可取方式一: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殊不知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不可取方式二: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殊不知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不可取方式三: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劳务费,也就是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不可取方式四: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筹划为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提醒: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不可取方式五:
比如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有的会计人员自以为是的筹划为这些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属于临时工,不需要缴纳社保,直接做个临时人员工资发放表支付就可以。
提醒: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多省市已经发布正式通知,社保将交由税务局统一征收,以上5种方式再也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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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筹划新方法!切记!
也正是因为社保这个成本问题,所以很多企业把社保筹划当成了救命稻草,总想着在减少社保支出上得到一个有效且稳妥的方案。
那么,社保筹划到底有没有既有效又无风险的方法呢?
想要理顺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从不同用工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是如何规定的下手。
用工模式决定个税和社保缴纳方式,也许了解了不同用工模式,我们自然就知道社保筹划的方向和难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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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
小张在上市公司朝九晚五的上班干会计,大毛在软件公司上班,我们日常工作中大部分的用工形式就是劳动用工。
劳动用工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
工作中临时工的概念,其实《劳动法》并没有,其只有全日制劳动用工和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说法。
相比全日制而言,非全日制用工包括在试用期、工作时间、解雇保护、经济补偿、社保保险方面都更灵活。
小张除了在上市公司朝九晚五的上班,还在一家小公司兼职代理记账,每个月就月初报报税,月末集中去取回单据做账,这种就可以参考非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
具体我们可以看看下面这张对比图: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管是全日制劳动用工还是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劳动者取得的所得都是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方按月代扣代缴。
小张2019年1月应发工资是15000,按照实发工资8%扣除养老保险、2%扣除医疗报销、0.4%扣除失业保险,12%扣除住房公积金,暂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第一步: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养老等扣除项-累计减除费用=15000-(1200+300+60+1800)-5000=6640
第二步: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去对应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6640*3%-0=199.20。当月预缴个人所得税199.2。
社保方面,社保是劳动关系的法定随附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全日制劳动用工来说,社保必须是依法缴纳的,而非全日制用工下,《社保保险费》有规定,个人自愿缴纳社保,单位需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工伤风险。
《社会保险费》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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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用工
前面说的劳动用工,其实不管是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在实质上都有从属管理的一个关系在里面。
我和你建立劳动关系,你就要按时上班,打卡考勤,也要听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是否构成劳动雇佣关系,其实实质上也是要看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
大毛在软件公司上班,但是经常在外面挣外快,接私活,比如:甲公司要做一款考勤系统,可是公司没人懂这个,甲公司也不是软件公司,甲公司就邀请大毛来做,6000块,1个月内完成。
其实这就是劳务用工,甲公司和大毛是平等的法律合作关系,通过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内容。
个人所得税方面:
经营所得,是指:
个人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务用工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或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劳务报酬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小张完成工作,代开了6000的发票给甲公司。
甲公司应该在个税申报系统按照劳务报酬数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算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6000/1.03)×(1-20%)=4660.19元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4660.19×20%=932.04元
社保方面,劳务用工关系下,企业不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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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由三方组成,即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公司(与全日制的法规约束相同),三方之间是连带责任。
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在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和用工单位么有关系,所以个人所得税是由劳务公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社保,社保关系也是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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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筹划方向
从上面几种用工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解决用工单位社保压力的用工方式无非就只有两种。
1、非全日制用工
2、劳务外包合作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社保可以采取自愿缴纳,用工单位只需购买工伤,或者也以商业意外险方式补充替代。劳务外包合作方式不存在用工单位社保责任。
而全日制用工下,社保是法定义务,无法规避,不缴纳就是风险,劳务派遣模式下,虽然社保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还是全日制用工关系,社保还是无法规避。
所以,大家可以发现,目前很多所谓用工成本筹划的突破口就是业务筹划,在用工模式上的结合使用,多元化用工。
这些方式也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较大的风险,社保筹划也始终是一个无解的难题。
1、设立风险防火墙,把社保风险转嫁。
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岗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把社保风险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这种方式一方面受到比例限制(被派遣劳动者占用工单位总人数不超过10%),更重要的一方面,劳务派遣公司也日趋规范,随着社保征管的加强,其也不愿意承担这部分风险,要求用人单位为派遣员工支付社保费用。
2、向非全日制用工转化。
非全日制用工虽然社保问题不突出,但是这种用工模式在界定上非常严格,而企业用工真正符合非全日制形式的并不是太多,比如用工较多建筑劳务,农民工哪里能达到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时间限制。
3、雇佣改合作模式。
这其实就是是现在灵活用工的重点应用方向,雇佣关系改合作关系。
合作关系下社保问题解决了,但是成本发票问题又冒出来了,劳务报酬较高预扣率的个税问题又凸显了,面对分散的合作对象,发票和个税代扣问题难以解决。
为给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实施全方位的服务,灵活用工平台就如雨后春笋的出现了,平台公司采用源头代征的方式(和税务局签订代征协议),通过个体户模式(批量注册)解决劳务报酬个税问题(个体户可按经营所得并核定个税),通过合作模式的建立,由平台公司解决用工单位的发票问题。
这种模式是符合多方利益的,新业态的经济平台解决了社保、成本发票、个税代扣难题,劳动者解决了提供发票的难题,税务局解决了征管成本问题。
当然,与此同时,风险也同时存在,代征的滥用,甚至以此模式行虚开之实,这些都是企业应该警惕的。
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改变能否就是解决传统企业用工社保费用的良方呢?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模式不可被无限延伸、甚至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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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这10类人可以不用交社保!
1、返聘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即: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
注意:
1.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聘用实习生
实习生尚未毕业,与学校存在归属关系,所以企业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实习协议,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中,经常会出现,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的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分包商来承担,分包商也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总包方派遣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
停薪留职,是指职工离开单位,企业保留他的身份,依法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停薪留职一般不超过二年。
因为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招聘该员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兼职人员
兼职人员本身自己有工作,所在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兼职的企业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7、劳务派遣人员
派遣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派遣公司缴纳社保,用人企业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包业务,企业员工工资由个体户工商户承担,社保只能员工自行缴纳,因此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
9、非全日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10、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灵活就业人员,是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注意:
目前灵活用工模式是把双刃剑,企业需要合法合规的使用,不可滥用,企业对于灵活用工的运营应该要结合企业业务特点,对于公司个别业务可以结合使用,绝对不能把灵活用工平台和个体户模式当作避税或规避社保责任的途径,更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而以这种方式来虚开发票解决成本发票和规避社保,就是十分危险的红线,绝对不可触碰。
社保问题,一个无解的难题,全员以实际基数参保不符合大部分企业的利益(国企除外),部分参保、按最低标准参保不符合劳动者的利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也会间接损害劳动者利益。
社保问题,也就是在这个各方利益不断博弈下不断调整变化,无法做到鱼和熊掌的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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