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个税年度汇算,来关注下退税的几种情形

2021-10-27上一篇 : |下一篇 :

从2020年3月1日起,新个税综合所得的第一个汇算清缴期开始了,那么是不是取得综合所得的一定要进行汇算清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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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一定,请看如下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但是未依法预扣预缴的情况除外。

除上述不需要汇缴的情况之外,都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那么汇算清缴的时间、申报地点以及办理申报和补退税方式和渠道是怎样的?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周先生2019年上半年在上海的一家外企担任部门经理,月薪4.6万元。2019年6月底,周先生从这家外企离职,并于同年7月加入了一家民营企业,月薪5.5万元。

假设周先生除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外,于2019年12月取得了一笔6万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笔奖金在预扣预缴税款时,适用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的算法。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单独计税方法,改为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解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周先生2019年度收入已超过12万元,那么周先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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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间

周先生应于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涵盖的时间周期为一个日历年度,即1月1日~12月31日。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限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因此,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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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申报地点

周先生可以在两家任职受雇单位中,选择一家企业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政策依据: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在两处及以上单位任职受雇的,可选择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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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申报和补退税方式和渠道

周先生可以选择的办理方式:自行办理申报和网上补退税。

(一)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选择自行办理;委托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

(二)就办理渠道而言,税务机关提供的办理渠道包括网上办理、邮寄申报和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这三种方式。其中,最为便捷高效的办理方式当属网上办理。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足不出户地完成汇算清缴申报。

(三)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补缴税款。如果需要退税,则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的有效银行账户,以便接收退税。

(四)值得提醒的是,在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将其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所委托的扣缴义务人或代理机构(个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