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2016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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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 银行简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是于 2006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北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的注册地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总部位于北京。本行于 2007 年 4 月 27 日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持有 B0006H111000001 号金融许可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领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10000101690725E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行及所属子公司(“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提供公司及零售银行服务、从事资 金业务,并提供资产管理、金融租赁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行在中国内地 31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了分支 机构。此外,本行的子公司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海外其 他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就本财务报表而言,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及台 湾,海外和境外指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本财务报表已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获本行董事会批准。 2 编制基础 本集团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 报表包括本行及所属子公司,以及本集团的联营企业权益。 (1) 会计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记账本位币和报表列示货币 本集团中国内地分行及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海外分行及子公司的记账本 位币按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合理确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附注 4(2)(ii)所述 原则折算为人民币。本集团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除特别注明外, 以百万元列示。 第 23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3 遵循声明 本集团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和本行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本行财 务状况、2016 年度的合并及本行经营成果以及合并及本行现金流量。 此外,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2014 年修 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 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i)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 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 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 (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 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 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合并日为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 日期。 (ii)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本集团作为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而支付的资产(包括购买日 之前所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 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如为正数则确认为商誉(附注 4(11));如为负数则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 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 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本集团在购买日按公允 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购 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 24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1)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续) (ii)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续)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 股权,本集团会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的以后可重 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于购买日转入当 期投资收益。 (iii) 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包括本行、本行控制的子公司和 结构化主体。控制,是指本集团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 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可变回报。在判断 本集团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本集团只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 (包括本集团自身所享有的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控制开始日起至控制结束日止包含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占的权益、损益和综合收益总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 益项目下和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及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后单独列示。 如果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当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期间或会计政策与本行不一致时,合并时已按照本行的会计 期间或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合并时所有集团内部交易、余 额及现金流量,包括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均已抵销。集团内部交易发生的未实现损 失,有证据表明该损失是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则全额确认该损失。 第 25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1)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续) (iii) 合并财务报表(续) 对于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当期财务报表时,视同被 合并子公司在本集团最终控制方对其开始实施控制时纳入本集团合并范围,并对合 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以及前期比较报表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当期财务报表时,以购 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自购买日起将被购买子公司纳 入本集团合并范围。 本行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 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以及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 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 的差额,均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 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时,本集团终止确认与 该子公司相关的资产、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以及权益中的其他相关项目。对于处置 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本集团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由此 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如果以本集团为会计主体与以本行或子公司为会计主体对同一交易的认定不同时, 从本集团的角度对该交易予以调整。 第 26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2) 外币折算 (i) 外币交易的折算 本集团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资本时按当日即期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其他外币交易 在初始确认时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本位币。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 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 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 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 算,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外 币计价,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货币性项目,其外币折算差额分解为由摊余成 本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和该等项目的其他账面金额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属于摊余 成本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账面金额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货币性资产及负债项目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ii)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本集团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外币财务报表中的资产 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股东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 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所有项目及反映利润分配发 生额的项目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上述折算产生 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列示。 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第 27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金融工具 (i) 金融工具的分类 本集团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及合同条款,把金融工具分为不 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持有至到 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其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指 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i)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 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ii)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 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集团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或(iii)属于 衍生金融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属于财务担保合 同的衍生金融工具除外。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于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i)该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基准作内部管理、评估及汇报; (ii)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 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或(iii)一个包括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的合同,即混合(组合)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对混合(组合)工具 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或类似混合(组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明显不 应当从相关混合(组合)工具中分拆。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有活跃市场报价,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 集团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不包括:(i)于初始确认时 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及 (ii)符合贷款及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 28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金融工具(续) (i) 金融工具的分类(续) 贷款及应收款项 贷款及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 资产,但不包括:(i)本集团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内出售,并将其归类为持有作交 易用途的非衍生金融资产;(ii)于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iii)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本 集团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这些资产应当分类为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发放贷款及垫款、应 收款项类投资、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 收利息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除下 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ii)持有至到期投资;及(iii)贷款及应收款项。 第 29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金融工具(续) (i) 金融工具的分类(续)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指 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i)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 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回购;(ii)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 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集团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或(iii)属于 衍生金融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属于财务担保合 同的衍生金融工具除外。 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于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i)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基准作内部管理、评估及汇报; (ii)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 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或(iii)一个包括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的合同,即混合(组合)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对混合(组合)工具 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或类似混合(组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明显不 应当从相关混合(组合)工具中分拆。 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 债。其他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 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已发行债务凭证等。 (ii) 衍生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本集团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为在外汇和利率市场进行的远期及掉期交易。本集团持 有或发行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用于管理风险敞口和代客衍生交易。对于指定且为有 效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本集团采用附注 4(5)所述的套期会计进行处理。对于 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则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初始确认 时,非套期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当公允价值为正数时,作为资产反映; 公允价值为负数时,作为负债反映。后续计量时,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 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 30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金融工具(续) (ii) 衍生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续) 某些衍生金融工具会嵌入到非衍生金融工具(即主合同)中。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在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将与主合同分拆,并作为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i)该嵌入 衍生金融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与主合同并不存在紧密关系;(ii)与嵌入衍生金 融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义;及(iii)混合(组合)工具不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也不计入当期损益。当嵌入衍生金融工具被分离,主合同 为金融工具的,按附注 4(3)(i)所述方式进行处理。 (iii)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集团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 内确认。 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将被终止确认:(i)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 同权利终止;或(ii)收到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转移,并且本集团已转让 与该金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的风险和报酬;或(iii)本集团保留收取该金融资 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满足终 止确认现金流量转移的条件(“过手”的要求),并且本集团已转让与该金融资产所 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的风险和报酬。 金融资产整体转让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集团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 所转让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 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若本集团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并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按照对该转让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程度确认金融资 产,并确认相关负债。 第 31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金融工具(续) (iii)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续) 资产证券化 作为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本集团将部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一般是将信贷资产出 售给结构化主体,然后再由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对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础资产,本集团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并将在转让中获得的结构化主体的 权益确认为新的金融资产。对于未能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留原 金融资产,从第三方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以融资款处理。对于符合部分终止确认条件 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如果本集团放弃了对该基础资产控制权,本集团对 其实现终止确认;否则应当按照本集团继续涉入所转让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 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附回购条件的金融资产转让 附回购条件的金融资产转让,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确定是否终止确认。对于将予回 购的资产与转让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转让价格加上 合理回报的,本集团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金融资产。对于在金融资产转让后只保留 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 本集团终止确认所转让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将被终止确认:(i)其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ii)本 集团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定,以承担新金融负债的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 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或对当前负债的条款作出了重大的 修改,则该替代或修改事项将作为原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以及一项新金融负债的初 始确认处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 32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金融工具(续) (iv) 金融工具的计量 初始确认时,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工具,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工具,相关交 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后续计量时,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 摊余成本计量;其他类别的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 失,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 融资产摊余成本变动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利得和损失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在被投 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被出售时,处置利得或损失于当期损益中确认。处置利得或损 失包括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过程中产生的利得 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 33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金融工具(续) (v) 金融资产减值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 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 准备。 金融资产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债务人或发行方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 债务人或发行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 本集团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正常情 况下不会作出的让步; –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 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 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 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 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 等; – 权益工具债务人或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 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及 –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本集团对企业贷款及垫款、应收款项类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 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将其他金融资产(不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 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 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 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 34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金融工具(续) (v) 金融资产减值(续) 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应收款项类投资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资产发生减值,减值损失将按照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以其原始实际利率贴现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并通 过计提减值准备减少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金融资产的 合约利率为浮动利率,用于确定减值损失的贴现率为按合同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 无论抵押物是否执行,带有抵押物的金融资产按照执行抵押物价值减去获得和出售 抵押物成本的金额估计用于计算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在进行减值情况的组合评估时,将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分 组。这些信用风险特征通常与被检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测算相关,反映债务人按照 这些资产的合同条款偿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 减值转回和核销 贷款、应收款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 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将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 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当本集团已经进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或其他程序后,仍然不可收回时,本集团将决 定核销及冲销相应的损失准备。如在期后本集团收回已核销的金额,则收回金额冲 减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重组贷款 重组贷款是指本集团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如期还款的借款人酌情重新确定贷款条 款而产生的贷款项目。如果条件允许,本集团将力求重组贷款而不是取得担保物的 所有权。这可能会涉及达成新的贷款条件,本集团已根据附注 4(3)(iii)要求对重组贷 款的终止确认进行了分析。管理层继续对重组贷款进行审阅,以确保其符合所有条 件并且未来付款很可能发生。该贷款继续以单项或组合方式进行减值评估并采用初 始实际利率进行计量其减值准备。 第 35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金融工具(续) (v) 金融资产减值(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如果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股东权 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转出的累计损失金额 为该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期公允价值及原已 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至于权益投资,证券公允价值的大幅度或长期跌至 低于其成本值,亦是证券已经减值的证据。若存在此等证据,累计亏损,按购买成 本与当时公允价值的差额,减该金融资产之前在损益确认的任何减值亏损计算,自 权益中重分类并在损益中记账。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 或非暂时性下跌。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可供出售权益投资单独进行检查, 若该权益工具投资于资产负债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超过 50%(含 50%)或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则表明其发生减 值;若该权益工具投资于资产负债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超过 20%(含 20%)但尚未达到 50%的,本集团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价格变动率等,判 断该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 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i)可 供出售债务工具,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ii)可供出售权益工 具,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该类金融资产价值的任何上升直接计入股 东权益;或(iii)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不能通过利润表 转回。 (vi) 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列报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如本集团有 抵销确认金额的法定现时权利,且这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并且本集团计划 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将在 资产负债表内互相抵销并以净额列示。 第 36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3) 金融工具(续) (vii)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本集团按返售协议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金融资产所 融出的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本集团按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回 购的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按业务发生时实际支付或收到的款项入账并在资产 负债表中反映。买入返售的已购入标的资产不予以确认,在表外作备查登记;卖出 回购的标的资产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的买卖差价在相关交易期间以实际利率法摊销,分别确认 为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viii) 权益工具 本集团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计入股东权益。回购本行权益工 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减少股东权益。 (4) 贵金属 贵金属主要包括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本集团非交易性贵金属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 行初始计量,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较低者进行后续计量。本集团为交易目的而获得 的贵金属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以公允价值于资产负债表日进行 后续计量,相关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 37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5) 套期会计 衍生工具初始按于衍生工具合同订立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其后按其公允价值重新计 量。确认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方法取决于该衍生工具是否指定作套期工具,如指 定为套期工具,则取决于其所套期项目的性质。本集团指定若干衍生工具作为套期 已确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套期)。 本集团于交易开始时就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关系,以至其风险管理目标及执行 多项套期交易的策略作档案记录。本集团亦于套期开始时和按持续基准,记录其对 于该等用于套期交易的衍生工具,是否高度有效地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的评估。 公允价值套期 被指定并符合资格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连同被套期资产 或负债中来自被套期风险影响的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动,于合并报表损益表记账。 若套期不再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采用实际利率法的被套期项目的账面值调整,按 直至到期期间在损益中摊销。 第 38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6) 长期股权投资 (i) 对子公司的投资 投资成本确定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集团按照合并日取 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 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时,调整留存收 益。 对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 资,本集团以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 全部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 的,本集团会于投资处置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其他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集团按照购 买日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 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 时,对于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集团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对于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集团按照发行权益性证 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在本行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宣告 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由本行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期末对子公司投资按照成本减去减值准备(附注 4(13))后记入资产负债表内。 第 39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6) 长期股权投资(续) (ii)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联营企业指本集团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在取得对联营企业投资时,本集团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的原则是:对于以支付现金取 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集团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发行 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集团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 后续计量时,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除非投资符合持有待售 的条件。 本集团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具体会计处理包括: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份额的,以前者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 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以后者作为长 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对联营企业投资后,本集团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 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联营企业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 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本集团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计入股东权 益,并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所有者 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本集团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 础,按照本集团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调整后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 收益等。本集团与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 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在权益法核算时予以抵销。内部交易产生的未 实现损失,有证据表明该损失是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则全额确认该损失。 第 40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6) 长期股权投资(续) (ii)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续) –本集团对联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除本集团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外,以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联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 限。联营企业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本集团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 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iii) 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重大影响指本集团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 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iv) 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和联营企业投资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参见附注 4(13)。 (7)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指本集团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 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 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支出。自行建造固 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直接人工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 生的其他必要支出。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等,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 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 初始确认以后,本集团以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及减值损失后的价值列示。 如果组成某项固定资产的主要部分有不同的可使用年限,这些组成部分将单独入账 核算。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与更换固定资产某组成部分相关的支出,在符合固定资 产确认条件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 日常维护相关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 41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7) 固定资产(续) 报废或处置固定资产项目所产生的损益为处置所得款项净额与项目账面金额之间的 差额,并于报废或处置日在损益中确认。 本集团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对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按年限平 均法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会扣除 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如下: 预计可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 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30-35 年 0%-5% 2.71%-3.33% 计算机设备及其他 3-10 年 0%-10% 9.00%-33.33% 本集团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 核。 本集团固定资产的减值按附注 4(13)进行处理。 (8)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本集团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对无形资产成本扣 除其预计净残值(如有)后的金额按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行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 使用权支出和建筑物建造成本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如为外购的房屋 及建筑物,则将有关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 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在摊销时会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本集团 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的计提按附注 4(13)进行处理。 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 试。 第 42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9) 投资性房地产 本集团将持有的房地产中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的房地产划分为投资 性房地产。 本集团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本集团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 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本集团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 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0) 租赁 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无论所有权最终是否转移但实质上转 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 其他租赁。 (i) 融资租赁 当本集团为融资租赁出租人时,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作为应收租赁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中“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下列示,同时记录未担 保余值。于租赁期开始日,本集团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 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 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发放贷款 及垫款”项目下列示。本集团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配未实现融资 收益。应收租赁款项包含的融资收入将于租赁期内按投入资金的比例确认为“利息 收入”。与融资租赁性质相同的分期付款合同也作为融资租赁处理。 本集团应收租赁款项的减值按附注 4(3)(v)进行处理。 当本集团作为融资租赁承租人时,将融资租入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在“固定资产”项目下列示,将 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在“其他负债”项目下列示,其差额确认为未确认 融资费用。本集团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 43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10) 租赁(续) (i) 融资租赁(续) 本集团融资租赁租入资产的折旧政策按附注 4(7)进行处理,减值按附注 4(13)进行处 理。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入资产所有权的,租入资产在使用寿命内 计提折旧。否则,租赁资产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 折旧。 (ii) 经营租赁 对于经营租赁租出资产,则资产根据其性质计入资产负债表,而在适用的情况下, 折旧会根据附注 4(7)所载的本集团折旧政策计算,除非该资产被分类为投资性房地 产。减值准备根据附注 4(13)所载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经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租金 收入按附注 4(19)(iv)所述的方式确认。 如本集团使用经营租赁资产,经营租赁费用于租赁期内以直线法记入当期损益,其 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获得的租赁奖励作为租赁净付款总额 的一部分,在利润表中确认。或有租金在其产生的会计期间确认为当期损益。 (11) 商誉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以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初始成本。商誉不可以摊销。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会分配至每 个从合并中因协同作用而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本集团应享有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超过合并成本的部分计入当期损 益。 处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利得或损失会将购入商誉扣除减值准备(如有)后的净 额考虑在内。 本集团商誉的减值按照附注 4(13)进行处理。 第 44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12) 抵债资产 在收回已减值贷款及垫款时,本集团可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抵押品的所有权或由借款 人自愿交付抵押品。如果本集团有意按规定对资产进行变现并且不再要求借款人偿 还贷款,确认抵债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资产”。 当本集团以抵债资产作为补偿贷款及垫款及应收利息的损失时,该抵债资产以公允 价值入账,取得抵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垫付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计入抵债资 产账面价值。 资产负债表日,抵债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价值时,对抵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以入账价值减减值准备计入资产负债表 中,减值损失计入利润表中。 抵债资产取得后安排处置变现,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需要将抵债资产 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 处置抵债资产时,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3) 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i) 对不含商誉的非金融资产进行测试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 性房地产以及其他不含商誉的非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该等 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本集团会综合考虑资产的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及折现率等因素。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 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 45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13) 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续) (ii) 含有商誉的资产组减值的测试 为了减值测试的目的,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到预计能从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 每一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资产组是本集团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 产或者资产组合。 对已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本集团每年及当有迹象表明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可能发生减值时,通过比较包含商誉的账面金额与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 试。本集团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是按照经当时市场评估,能反映货币 时间价值和获分配商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特定风险的折现率,将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折现至其现值确定的。 在对已获分配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可能有迹象表明该资产 组内的资产发生了减值。在这种情况下,本集团在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 合进行减值测试之前,首先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认资产的所有减值损失。同 样,可能有迹象表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内的资产组发生了减值。在这种情况 下,本集团在对分摊商誉的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之前,首先对资产组进行减值 测试,确认资产组的所有减值损失。 与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相关的减值损失,先抵减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按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 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 定的)和零三者之中最高者。 本集团的非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 (14) 公允价值的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于计量日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 场)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如退出价格);不管该价格是否可直接通过观察或使用其他估值技术获得(附注 56)。 第 46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15) 职工薪酬 (i) 短期薪酬 本集团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按规定的基准和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等,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 资产成本。 (ii)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本集团所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是按照中国有关法规要求,本集团中国内地员工参加 的由政府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按 国家规定基准和比例计算。本集团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缴存的金额确 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另外,本行中国内地合资格员工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参加中国中信 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集团”)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的企业年金计 划(“年金计划”),此计划由中信集团管理,本行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年 金计划缴款,相应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为香港员工在香港设有设定供款公积金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有关供款 在供款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iii) 离职后福利——设定受益计划 本集团的设定受益计划是本集团为中国内地合资格员工设立的补充退休福利。 本集团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 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然后将其予以折现 后的现值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负债。 本集团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对属于服务成 本和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对属于重新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负债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第 47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16)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本集团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以 投资者身份向本集团投入的资本。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 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政府补助为货 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 价值计量。 本集团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作为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本集团取得的与资产相关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本集团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 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本集团以后期 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本集团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 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本集团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则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 (17) 预计负债及或有负债 如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会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本集团,以及有关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本集团会确认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本集团在确定 最佳估计数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 素。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折现后的金额确定最 佳估计数。 或有负债是指(a)对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 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b)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 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集团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本集团将 该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披露为或有负债(附注 57)。 第 48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18) 受托业务 本集团在受托业务中担任客户的托管人、受托人或代理人。本集团的资产负债表不 包括本集团因受托业务而持有的资产以及有关向客户交回该等资产的承诺,因为该 等资产的风险及收益由客户承担。 委托贷款为本集团其中一项主要的受托业务。本集团与多个客户签订了委托贷款协 议,订明客户向本集团提供资金(“委托基金”),并由本集团按照客户的指示向第 三方发放贷款(“委托贷款”)。由于本集团并不承担委托贷款及相关委托基金的风 险及回报,故委托贷款及基金按其本金额记录为资产负债表外项目,而且并未就这 些委托贷款作出任何减值估价。 (19) 收入确认 收入是本集团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金额能够可靠计 量,同时满足以下不同类型收入的其他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i) 利息收入 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根据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实际利率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利息收入包括折价或溢价摊销,或生息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与其按实际利率基 准计算的到期日金额之间其他差异的摊销。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利息收入或利 息支出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将金融工具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 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工具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计算实际利率时,本 集团会在考虑金融工具(如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或类似期权等)的所有合同条款(但 不会考虑未来信用损失)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计算项目包括属于实际利率组 成部分的订约方之间所支付或收取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 已减值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折现回拨”),按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 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ii)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提供相关服务时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将由于形成或取得金融 资产而收取的初始费收入或承诺费收入进行递延,作为对实际利率的调整;如本集 团在贷款承诺期满时还没有发放贷款,有关收费将确认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第 49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iii) 股利收入 股利收入于本集团收取股利的权利确立时在利润表内确认。 (iv) 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 经营租赁租出资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会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其他方法 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经营租赁协议所涉及的激励措施均在利润表 内确认为租赁净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v) 融资租赁及分期付款合约的财务收入 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合同内含的融资收入会在租赁期内确认为利息收入,使每个会 计期间租赁的投资净额的回报率大致相同。 (20) 所得税 除因企业合并和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包括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或者事项有关的所得 税外,本集团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 当期所得税包括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计算的预期应交所得税和对以前 年度应交所得税的调整。本集团就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 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 损和税款抵减,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 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 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负债,除非本集团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 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预期实现或结算方式,依据税 法规定,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 50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20) 所得税(续) 当本集团有法定权利以当期所得税负债抵销当期所得税资产,并且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归属于同一纳税主体和同一税务机关时,本集团将抵销递延所得 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动额分别列示,不 相互抵销。 (21) 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是指期限短、流动性高的投资。这些投资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 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并在购入后三个月内到期。 (22) 股利分配 资产负债表日后,宣告及经批准的拟分配发放的普通股股利,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 日的负债,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附注中披露。应付股利于批准股利当期确认 为负债。 本行宣派和支付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向本行优先股股 东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在该等股息获本行董事会批准的期间内于本集团及本行的财 务报表内确认为负债。 (23) 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 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可为个人或企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 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本集团的关联方。 (24) 经营分部 经营分部按照与向本集团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内部报告一致的方式列报,本集团 通过审阅分部报告进行资源分配和业绩评价。本集团综合考虑管理层进行组织管理 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地理区域等各种因素,对满足条件的经营分部进行加总,单独 披露满足量化界限的经营分部。 本集团在编制分部报告时,分部间交易收入按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编制分部 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编制本集团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 第 51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25) 重要会计估计及判断 编制财务报表需要管理层以历史经验以及其他在具体情况下确信为合理的因素为基 础,作出有关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到会计政策的应用 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列报金额。实际结果可能跟这些估计有所不同。 本集团管理层对这些估计涉及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判断会持续予以评估。会 计估计变更的影响会在变更当期以及任何会产生影响的以后期间内予以确认。 (i) 发放贷款及垫款和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减值损失 发放贷款及垫款 本集团每年定期对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减值情况进行评估。本集团以反映发放贷款及 垫款预计未来现金流减少且其减少可以可靠计量的可观察数据为客观依据,判断和 估计发放贷款及垫款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其程度,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减 值迹象的判断涉及单项评估的发放贷款及垫款以及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发放贷款及 垫款投资组合,具体会计政策在附注 4(3)(v)金融资产减值中披露。 单项评估的贷款及垫款,以及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贷款及垫款投资组合是否存在客 观减值迹象,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减值迹象包括特定债务人(或特定同类借款人)因 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逾期情况、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近期的抵质押物价 值,本集团考虑到债务人的财务困难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依据法院的裁定做出的 让步、所在产业落后或产能过剩、以及所在国家、地区经济情况恶化等导致违约增 加的情况等。本集团在进行定期贷款及垫款信贷质量评估时以及其他表明可能出现 客观减值证据的情况下会进行上述判断。 当本集团确定单项评估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存在减值迹象时,对影响未来现金流的负 面因素的判断和估计是至关重要的。本集团会定期审阅对未来现金流的金额和时间 进行估计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减少估计发放贷款及垫款损失和实际发放贷款及 垫款损失之间的差异。影响判断的因素包括特定债务人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精细 程度,监管机构检查结果和相关贷款组合分析,以及定性因素间的相关性(如行业情 况、区域经济变化与债务人违约之间的关系等)。 第 52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25) 重要会计估计及判断(续) (i) 发放贷款及垫款和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减值损失(续) 发放贷款及垫款(续) 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迹象的企业贷款及垫款和全部个人贷款及垫款,本集团将 其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同质性组合中,通过组合评估方式再进行减值测 试。考虑到信用风险和适用关键假设的相似性,本集团对企业和个人贷款分别采用 迁移模型和滚动模型进行组合评估。组合评估减值的估计需要高度依赖判断,影响 估计的关键因素包括模型假设(例如违约损失率),以及定性指标与违约情况间的相 关程度。组合方式评估的减值准备考虑的因素包括:(i)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的历史损失经验;(ii)从出现损失到该损失被识别所需时间;(iii)高风险的产品和区 域,及(iv)当前经济和信用环境以及管理层基于历史经验对目前环境下固有损失的判 断。本集团对进行减值估计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进行评估时,考虑了本集团运营地 区的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及不确定性,并做出了适当调整。 应收款项类投资 本集团以反映应收投资款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减少且其减少可以可靠计量的可观察 数据为客观依据,判断和估计应收投资款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其程度,确定是否需 要计提减值准备。减值迹象的判断涉及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投资款以及具有类似风 险特征的应收投资款组合,具体会计政策在附注 4(3)(v)金融资产减值中披露。 当本集团确定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投资款的基础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对影响未来 现金流的负面因素的判断和估计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迹象的应收投资款,对于不同的行业特征以及不同的底层 资产分类、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组合减值测试。组合评 估减值需要高度依赖判断。 (ii) 可供出售权益投资的减值 可供出售权益投资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投资公允价值大幅或持续下跌至低于成本。 在决定公允价值是否出现大幅或持续下跌时需要进行判断。在进行判断时,本集团 会考虑历史市场波动记录和该权益投资的历史价格,以及被投资企业所属行业表现 和其财务状况等其他因素。 第 53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25) 重要会计估计及判断(续) (iii)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本集团使用估值技术包括折现现金流模型及其他估 值模型,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假设及输入变量包括无风险利率、指标利 率、信用点差和汇率。当使用折现现金流模型时,现金流量是基于管理层的最佳估 计,而折现率是资产负债表日在市场上拥有相似条款及条件的金融工具的当前利 率。当使用其他定价模型时,输入参数是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可观察市场数据。当 可观察市场数据无法获得时,管理层将对估值方法中包括的重大不可观察信息作出 估计。假设的变更将影响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iv)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在日常业务中,本集团的金融资产转让包括贷款转让、资产证券化和卖出回购金融 资产款等,在确定转让的金融资产是否能够全部或者部分终止确认的过程中,本集 团需要作出重大的评估和判断。 在本集团通过结构化主体将金融资产进行转让,需要分析本集团与该结构化主体的 交易实质,以决定该结构化主体是否需要被合并。合并的判断决定终止确认分析是 在合并结构化主体层面,还是在转出金融资产的单体机构层面进行。 本集团需要分析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现金流的权利和义务,判断确定是否满足终止确 认条件。 收到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已转移;或现金流是否满足“过手” 的要求,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最终收款人; 通过运用合理的模型测算金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来确定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是否满足。在确定模型中使用的参数、采用的假设、 估计的转让前后的现金流、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准的折现率、可变因素和不同 情景权重分配,本集团需要作出重大的评估和判断; 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本集团通过分析是否 对转让的金融资产保留了控制权以及对该金融资产是否构成继续涉入来判断该 金融资产转让是否能够终止确认。 第 54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25) 重要会计估计及判断(续) (v) 结构化主体的控制 本集团对评估自身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做出重大判断。在评 估和判断时,本集团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 结合交易结构,判断本集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分析本集团对结构化主体的权 力; 对来自结构化主体的可变回报执行了独立分析和测试,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的手 续费收入和资产管理费收入、超额收益的留存、以及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提供流 动性及其他支持等; 通过分析本集团的决策范围、获取的报酬、其他权益,以及其他参与方的权 利,评估本集团在上述活动中的角色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 (vi) 所得税 确定所得税涉及对某些交易未来税务处理的判断。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某些交易 及活动最终的税务处理存在不确定性。本集团慎重评估各项交易的税务影响,并计 提相应的所得税。本集团定期根据更新的税收法规重新评估这些交易的税务影响。 递延所得税资产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只会在未来期间很可能 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时确认,所以需要管理层判断获得未 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本集团持续审阅对递延所得税的判断,如预计未来很可 能获得能利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将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 55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5 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项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海外机构按当地规定缴纳所得税,在汇总纳 税时,根据中国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扣减符合 25%、 企业所得税 税法要求可抵扣的税款。税收减免按相关税 16.5%(香港) 务当局批复认定。 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乘以 5%、6%、 增值税 适用税率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 11%及 17% 额计算)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5% 城建税 按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缴 1%-7% 教育费附加和地 按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缴 3%和 2% 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46 号)以及《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6] 70 号) 等规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本集团贷款服务、直 接收费金融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6%(以下简称“营改 增”)。2016 年 5 月 1 日前该部分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为 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6] 140 号)以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 2 号)的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就资管产品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 实施营改增后,本集团的相关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及投资损益等扣除相应 的增值税金后以净额列示。 第 56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6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注释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现金 7,407 7,355 7,096 7,158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法定存款准备金 (1) 464,633 432,965 463,594 432,207 –超额存款准备金 (2) 58,855 63,656 57,864 63,273 –财政性存款 (3) 3,568 3,797 3,568 3,797 –外汇风险准备金 (4) 18,865 3,416 18,865 3,416 合计 553,328 511,189 550,987 509,851 (1) 本集团在中国人民银行及若干有业务的海外国家及地区的中央银行存放法定存款准 备金。这些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可用于本集团的日常业务运作。 于2016年12月31日,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本行中国内地分行符 合规定缴存范围的人民币存款的15%(2015年12月31日:15%)和符合规定缴存范围的 境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的15%(2015年12月31日:0%)计算。本行亦需按中国内地分 行外币吸收存款的5%(2015年12月31日:5%)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本集团中国内地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 存比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规定执行,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 存比率为 9%(2015 年 12 月 31 日:9.5%)。 本集团存放于海外国家及地区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率按当地监管机 构规定执行。除外币存款准备金外,中国人民银行对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均计付 利息。 (2) 存放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用于资金清算。 (3) 存放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不能用于日常业务,且不计付利息。 (4) 外汇风险准备金是本集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相关通知需缴 存中国人民银行的款项。外汇风险准备金依据上月远期售汇签约额的 20%按月计 提,冻结期为 1 年,不计付利息。 第 57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7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1) 按交易对手类型及所属地理区域分析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附注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中国内地 –银行业金融机构 123,913 36,194 122,866 33,370 –非银行金融机构 42,383 12,766 42,383 12,766 小计 166,296 48,960 165,249 46,136 中国境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 31,623 22,668 21,865 18,664 –非银行金融机构 10,756 9,175 – – 小计 42,379 31,843 21,865 18,664 总额 208,675 80,803 187,114 64,800 减:减值准备 23 (34) – (34) – 账面价值 208,641 80,803 187,080 64,800 第 58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7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续) (2) 按剩余期限分析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附注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活期 款项 (注释(i)) 100,394 57,323 80,288 42,057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定期 款项 –1 个月内到期 84,016 12,005 83,923 11,664 –1 个月至 1 年内到期 24,265 11,475 22,903 11,079 小计 108,281 23,480 106,826 22,743 总额 208,675 80,803 187,114 64,800 减:减值准备 23 (34) – (34) – 账面价值 208,641 80,803 187,080 64,800 注释: (i)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中保证金主要包括存放 在交易所的最低额保证金与会员会籍费,金额为人民币 6.06 亿元(2015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1.51 亿元)。 第 59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8 拆出资金 (1) 按交易对手类型及所属地理区域分析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附注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中国内地 –银行业金融机构 3,003 15,320 3,152 974 –非银行金融机构 138,293 77,262 139,443 77,462 小计 141,296 92,582 142,595 78,436 中国境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 25,921 26,202 6,569 17,910 –非银行金融机构 – – 13,553 1,938 小计 25,921 26,202 20,122 19,848 总额 167,217 118,784 162,717 98,284 减:减值准备 23 (9) (8) (9) (8) 账面价值 167,208 118,776 162,708 98,276 (2) 按剩余期限分析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附注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 个月内到期 57,802 57,439 53,106 48,197 1 个月至 1 年内到期 109,382 61,298 109,578 50,057 1 年以上 33 47 33 30 总额 167,217 118,784 162,717 98,284 减:减值准备 23 (9) (8) (9) (8) 账面价值 167,208 118,776 162,708 98,276 第 60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注释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持有用作交易用途 –债券投资 (1) 9,630 8,536 8,446 8,357 –同业存单 (2) 50,699 15,226 50,699 15,226 –投资基金 1 1 – – 小计 60,330 23,763 59,145 23,583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4,581 2,457 4,445 1,766 合计 64,911 26,220 63,590 25,349 (1) 持有用作交易用途-交易性债券投资以公允价值列示,并由下列机构发行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中国内地 –政府 51 386 51 386 –政策性银行 2,579 3,778 2,579 3,778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3,138 876 3,003 848 –企业实体 2,838 3,371 2,813 3,345 小计 8,606 8,411 8,446 8,357 中国境外 –政府 – 39 – –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898 44 – – –企业实体 126 42 – – 小计 1,024 125 – – 合计 9,630 8,536 8,446 8,357 于香港上市 977 697 355 648 于香港以外地区上市 6,775 7,737 6,709 7,709 非上市 1,878 102 1,382 – 合计 9,630 8,536 8,446 8,357 第 61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续) (2) 持有用作交易用途-同业存单以公允价值列示,并由下列机构发行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中国内地 –银行 50,699 15,226 50,699 15,226 于香港以外地区上市 50,699 15,226 50,699 15,226 (3)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由下列机构发行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中国内地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4,183 1,496 4,182 1,496 –政策性银行 263 270 263 270 中国境外 –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135 – – – –企业实体 – 691 – – 合计 4,581 2,457 4,445 1,766 于香港以外地区上市 4,446 2,457 4,445 1,766 非上市 135 – – – 合计 4,581 2,457 4,445 1,766 于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划分为“于香港以外地区上市”。 第 62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10 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衍生金融工具主要为本集团在外汇、贵金属和利率市场进行的以交易、资产负债管 理及代客为目的开展的远期、掉期和期权交易。本集团作为结构性交易的中介人, 通过分行网络为广大客户提供适合个体客户需求的风险管理产品。本集团通过与外 部交易对手进行对冲交易来主动管理风险头寸,以确保本集团承担的风险净值在可 接受的风险水平以内。本集团也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自营交易,以管理其自身的 资产负债组合和结构性头寸。衍生金融工具,除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 具(注释 10(3))以外),被划分为持有作交易目的。划分为持有作交易目的的衍生金融 工具包括用于交易目的的衍生产品,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目的但未满足套期会计确认 条件的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名义金额仅为表内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提供对比 的基础,并不代表所涉及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当前公允价值,因而并不反映本集团 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 对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遵循可执行的净额结算安排或类似协议。本集团与交易对 手之间的该类协议通常允许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净额结算。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 致,则以总额结 算。但在一方违约前提下,另一方可以选择以净额结算。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未持有适用净额结算安排或类似协议的 衍生金融工具。 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已包含本集团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所有的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金额。因此衍生金融 工具项下的期货投资按抵消后的净额列示,为人民币零元。 本集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名义金额 资产 负债 名义金额 资产 负债 套期工具(注释 10(3)) –利率衍生工具 14,068 201 23 11,144 237 38 非套期工具 –利率衍生工具 842,387 3,164 2,790 593,379 1,054 957 –货币衍生工具 2,612,557 42,232 40,045 1,600,764 11,489 10,119 –贵金属衍生工具 77,385 1,769 2,201 18,763 1,008 304 –其他衍生工具 – – – 5,222 – – 合计 3,546,397 47,366 45,059 2,229,272 13,788 11,418 第 63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10 衍生金融资产/负债(续) 本行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名义金额 资产 负债 名义金额 资产 负债 非套期工具 –利率衍生工具 816,552 3,122 2,768 575,624 1,042 954 –货币衍生工具 2,336,038 38,655 36,509 1,234,722 8,334 7,181 –贵金属衍生工具 77,385 1,769 2,201 18,763 1,008 304 –其他衍生工具 – – – 5,222 – – 合计 3,229,975 43,546 41,478 1,834,331 10,384 8,439 (1) 名义本金按剩余期限分析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3 个月内 962,420 814,085 785,651 596,230 3 个月至 1 年 2,298,022 1,299,448 2,191,273 1,148,841 1 年至 5 年 283,656 113,995 253,051 88,580 5 年以上 2,299 1,744 – 680 总额 3,546,397 2,229,272 3,229,975 1,834,331 (2) 信用风险加权金额 信用风险加权金额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于 2012 年颁布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交易对手的状况及到期期限的特点进 行计算,包括代客交易。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加权金 额总计人民币 371.34 亿元。 (3) 公允价值套期 本集团的子公司利用公允价值套期来规避由于市场利率变动导致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公允价值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对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已发行存款证及次级债券的 利率风险以利率掉期合约作为套期工具。 第 64 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 按交易对手类型及所属地理区域分析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中国内地 –银行业金融机构 146,370 136,959 146,370 136,959 –非银行金融机构 24,434 251 24,434 251 小计 170,804 137,210 170,804 137,210 中国境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 – 1,351 – – 小计 – 1,351 – – 总额 170,804 138,561 170,804 137,210 账面价值 170,804 138,561 170,804 137,210 (2) 按担保物类别分析 本集团 本行 2016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票据 – 70,788 – 70,788 证券 170,770 67,232 170,770 65,882 其他 34 541 34 540 总额 170,804 138,561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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