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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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专票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可以按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上市公司宣告分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证券结算公司申报吗
上市公司宣告分配股息红利,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的个税是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吗?【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的个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上市公司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的个税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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