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又变了?有哪些最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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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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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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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经营情况 108”修改为“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
本栏次由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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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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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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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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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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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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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范围扩大、“项目”各栏次名称相应调整 |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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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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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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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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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 |
第3行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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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附列资料 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 |
本栏次填报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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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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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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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3-8行填列内容 |
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第5行“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行“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7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8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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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行“(四)其他”下设新增第24.1、24.2行 |
第24.1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第24.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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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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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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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行“合计”下设新增第9、12、13行 |
新增第9行“其中:直接或非H股票投资”、第12行“创新企业CDR”、第13行“永续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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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07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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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修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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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19、20行名称表述 |
第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本行。第20行“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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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行“其他”下设新增28.1、28.2、28.3行 |
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本行;第28.2行“(二)其他1”: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第28.3行“(三)其他2”: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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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30.1、30.2行表述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分别填报第30.1行、第30.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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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0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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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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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修订的表单相应调整表单名称、列表。 |
09
修订部分表格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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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10
部分表格填报要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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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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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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