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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的“十宗罪” - 北京代理记账

企业财务人员的“十宗罪”

2021-04-01上一篇 : |下一篇 :

企业财务人员的“十宗罪” 资讯 第1张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务工作在单位管理中越来越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财务人员在单位中组织领导和具体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或参与经济决策、资金资产管理等相关的经济事务,属于单位中相对敏感和重要的职位之一,职业风险相对较高。

财务人员既可能受金钱等利益的驱使积极主动违法,包括明知或应知领导层或他人的指示可能违法,却采取配合、放任甚至为他人积极掩盖违法事实,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又或者因为单位本身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财务人员因在其中从事财务类的工作而对整个团伙的违法犯罪起到帮助作用而涉罪。

通过对现有的裁判文书的整理,本文汇总出财务人员经常涉嫌的以下十种罪名: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罪名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案号:

(2018)黑0811刑初21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瑞芝系大庆天中大经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4年12月,在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的指使下,明知和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购销业务发生,分三次给腾飞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开票金额7,049,225元,税额1,198,368.3元,价税合计8,247,593.25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瑞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

罪名解析: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号:

(2018)黑0102刑初742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明丽系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2014年5月21日,为招标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小广告购买了以哈尔滨骏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00304833号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705,680元。经查询哈尔滨骏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发票实际数额为人民币37,000元,用途为出售拖拉机发票。上述发票已提供给百成公司并入账,此项业务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费176,583.53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明丽犯虚开发票罪。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罪名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案号:

(2013)金刑初字第315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某、许某分别系河南欧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出纳,在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席长军等人利用欧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参与席长军等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负责保管、统计合同、资金的转账以及客户的返本付息等行为。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4 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罪名解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号:

(2014)陕刑二终字第00027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刘改萍身为陕西三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出纳,负责收取公司的营业款和租赁费。2012年4月,陈二虎)(刘改萍发小)以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刘改萍借钱,在保证按时还款的同时许以给刘购买房产等好处。刘改萍同意后,开始将其经手保管的三森公司营业款给陈二虎使用。2012年4月5日,刘改萍将三森公司营业款14万元打入陈二虎账户上供其使用,后陈二虎再次向刘改萍借钱,刘改萍告诉陈二虎其所借资金系三森公司营业款,陈二虎一面承诺很快归还所借资金,一面在明知刘改萍借给他的资金是三森公司营业款的情况下,继续唆使刘改萍提供三森公司款项供其使用。

自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刘改萍共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将三森公司营业款637万元给陈二虎使用,陈二虎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使用。期间,二人归还了部分借款。2012年8月10日,三森公司查账时发现资金短缺,经询问刘改萍,该刘承认了其私自将营业款打入陈二虎账户供其使用的事实,经审计,至案发时尚有399万元无法归还。

裁判结果:

刘改萍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经手、保管公司营业款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法律依据:第二百二十九条

罪名解析: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意:财务人员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串通,共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

(2016)浙0109刑初72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惠娟系杭州神鹰制药有限公司会计,受其上级指使,于2011年3、4月份,在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过程中,授意杭州长征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工作的测绘人员被告人王平对该地块真实的地籍图进行修改,后被告人王平制作并提供了内容虚假的土地测量测绘成果书。高惠娟另授意在杭州萧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萧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的会计师被告人姜海洋在该地块评估报告中虚报建筑物面积。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惠娟被告人高惠娟与参与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结伙,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系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高惠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6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

罪名解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追诉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案号:

(2017)粤2071刑初27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凯丽系中山市大岭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为掩盖其参与伪造工人工资材料骗取补偿金等事实,于2012年5月的一个晚上,雇请多名搬运工及司机李某1等人将该公司财务室内存放的全部(其中包括1994年至2008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搬走,后指使其丈夫梁某3等人将上述财务资料运到江门市新会区予以隐匿、销毁。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凯丽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7 骗取贷款罪

法律依据: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罪名解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号:

(2015)金义刑初字第275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系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12月份以来,某置业法人代表余某(另案处理)指示被告人吴某通过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等申请贷款资料,虚构贷款资金用途,先后分四次向浙商银行义乌分行申请共计二亿元人民币“某邑墅”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

经浙商银行总行批准,浙商银行义乌分行于2013年12月26日发放给某置业贷款人民币一亿元;于2014年3月28日发放给某置业贷款人民币三千万元;于2014年3月31日分两次发放给某置业贷款人民币七千万元。合同约定上述资金均应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某公司的工程款。上述资金均于当日打入某公司的建设银行的账户内。后余有昌未将上述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关联公司还贷等。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8 逃税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罪名解析: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号:

(2015)昌刑初字第128号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08年度,被告人林连安系荣生公司会计,于2007年至2008年度,采用多列费用、少列收入的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款。如荣生公司在财务费用科目下列支借款利息合计人民币89176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2007年度为66376.2元,2008年度为825385.8元,但该借款凭证上记载为向个人借款无借款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实属预提利息费用期末未支付。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连安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依据:第一百六十三条

罪名解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号:

(2015)莲刑初字第00392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郝某某假冒西安建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修理厂)名义与宏基公司签订合同继续开展汽车维修业务。为不给宏基公司开发票少缴税款和能够及时从宏基公司要回修理款,2009年至2012年期间,郝某某分3次将共计8万元好处费交给王某某,其中2万元应郝某某要求由王某某转交宏基公司总经理徐某某。王某某利用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同意郝某某不提供发票,并为郝某某要修理款提供帮助。王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10 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

罪名解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

注意:此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案号:

(2015)宜刑二初字第47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系某(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2011年至2012年期间,准备将两家公司包装上市,配合上市包装团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包括为虚增公司销售业绩、夸大利润编造假的购销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而私刻相关银行及业务单位的印章等事项。后马某安排财务人员陈某将财务部及采购销售部提供的相关银行及业务单位的印章章样扫描存入电脑中,之后进行私刻并将上述印章在天乾(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包装上市的虚假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上进行使用。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虽然以上列举了十类常见犯罪类型,但各位财务朋友们也无需过分担心自己的职业风险。律师建议财务人员拓展多种渠道,加强税务、刑法法律知识的学习,特别是类似于增值税发票等犯罪高发领域的相关规定,对领导指派的任务要基于自己的法律常识进行判断,对参与违法行为的“工作指派”要果断拒绝。如果不能确认该行为是否合法,应及时咨询律师,以便及时作出正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