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百分比法情况下,什么时候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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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疑释惑1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了70%的收入,但未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未确认该笔收入所对应的增值税,请问是否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补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还是等完工了一次性开具发票?
解答:
开具发票的时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但就会计处理而言,在确认收入时,即使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计相应的销项税额,暂计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解疑释惑2
采用完工百分比情况下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也要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吗?
解答:
理论上是要的,但因为增值税的特性,不到实际申报时可能难以确定每一期的实际应纳税额,所以如果无法合理估计应缴纳的附加税的,也可以在实际申报纳税当期计提。
解疑释惑3
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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