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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北京代理记账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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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资讯 第1张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笔记: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其实就是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其中情形如何具体申报的问题)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2、注意:这里说的的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如何纳税申报的问题,不涉及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问题。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如何进行,在本公告的第二条中有说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笔记:

1、汇算清缴时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

1)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个

3)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笔记:

1、准备的资料: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

2、资料留存备查或报送。《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留存备查的资料主要为扣除类项目的相关资料,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料主要是应报送。具体需要报送哪些资料,待后续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明确。)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笔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笔记:经营所得仅限: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笔记: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四种情形)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经营所得:

1)预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具体算法

2)汇算清缴: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笔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笔记:自行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可。是否意味着:若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认罚,是可以不为其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进而将每月的预扣预缴税款缴纳义务推迟至年度汇算清缴时缴纳?)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但是若代扣代缴义务人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3、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笔记: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笔记:

1、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若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则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笔记:若税务机关发现上述纳税人有取得上述所得,可以通知其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即:不用非要等到来年时自行申报)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笔记:

1、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2、主管税务机关:

1)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1)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笔记: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笔记:

1、当年取得所得,先汇算清缴当年的所得,后注销户籍。根据所得性质不同,报送的申报不同而已。

2、尚未办理上一年度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笔记:先清税后注销户籍)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笔记: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仍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要报送规定资料)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2、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笔记:

1远程办税端;2、邮寄;3、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笔记: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