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分享营改增之后建筑服务的会计处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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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所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已在主管税务局备案,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2016年6月相关业务如下:
1.工程项目B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合同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2016年10月取得含税总包收入103万元,符合条件的分包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1.2万元(分包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2.工程项目C在呼和浩特市是新城区,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2016年10月取得含税总包收入1110万元,取得符合条件的分包劳务费专用发票含税金额222万元(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材料进项税专用发票含税351万元,当月认证通过。
3.工程项目E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合同不含税总价1000万元,经甲乙双方商定由甲方提供部分材料不含税价款200万元,甲供材部分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核算,当月乙方收到预付款206万元,无分包。
提供建筑服务跨县市区预缴;甲供材不做为建筑公司的计税基数;汇总申报时扣除预缴的税额;
基础知识科普
1、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对于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有,符合下列任意一条即可: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文之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即取消了“外经证”开具,本文不考虑在内
3、采取简易计税必须在事前于税务局机关做备案审批而非登记
4、老项目的认定先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其次才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5、本文举例项目全部在2016年年度,文中关于预交增值税等政策不受2017年新政策影响,特别是: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政策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第5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赛罕区预缴增值税
=(103-41.2)÷1.03×3%=1.8(万元)
回民区申报增值税
=(103-41.2)÷ 1.03 × 3%-1.8=1.8=0(万元)
特别说明:由于目前施工企业在经营模式上有直营方式,股份制模式,承包模式,而且存在很大部分挂靠模式,所以在会计上核算不尽相同,读者要注意,本文参考直营项目。
赛罕区B工程项目增值税会计处理:
01
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3
贷:工程结算–B工程 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02
收到分包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直接人工费-B工程 4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2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XX劳务公司 41.2
赛罕预缴增值税会计处理:
03
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8
贷:银行存款 1.8
04
月末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
B工程“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为0,申报环节税额为0.
2.工程项目C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2016年10月取得含税总包收入1110万元,取得符合条件的分包劳务费专用发票含税金额222万元(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材料进项税专用发票含税351万元,当月认证通过。
政策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新城区C工程项目增值税会计处理:
新城区C工程项目预缴增值税=(1110-222)÷1.11×2% =800×2%=16(万元)
新城区C工程的项目应纳增值税额=1110÷1.11×11%-(222 ÷ 1.11×11%+351 ÷ 1.17×17%)=110-(22+51)=100-73=37(万元)
C工程项目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37-16=21(万元)
01
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110
贷:工程结算–C工程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
02
收到分包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直接人工费-C工程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XX劳务公司 22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7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采取分包抵扣模式。
03
收到材料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直接材料费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XX供应商 351
04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6
贷:银行存款 16
05
月末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6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7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21(37-16)万元,在申报环节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额) 21
贷:银行存款 21
3.工程项目E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合同不含税总价1000万元,经甲乙双方商定由甲方提供部分材料不含税价款200万元,甲供材部分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核算,当月乙方收到预付款206万元,无分包。
甲供材不在A建筑公司核算,收到材料时只做备查登记。即本部分甲供材不作为最终结算内。
(1)收到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6
贷:工程结算–工程项目E 2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
(2)非跨县市区工程项目不预缴
(3)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指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
(4)申报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额) 6 贷:银行存款 6
2016年10月实际缴纳增值税=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税额=(1.8+16)+(21+6)=44.8(万元)
说明:上述账务处理列举例题不包括在预交增值税同时征收的印花税,代征企业所得税及随增值税缴纳附加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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