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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汇算清缴中有关“人员口径”规定 - 北京代理记账

2017年汇算清缴中有关“人员口径”规定

2021-04-01上一篇 : |下一篇 :

2017年汇算清缴中有关“人员口径”规定 资讯 第1张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

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三项小型微利企业的关键判断信息。

总局所得税司在2014年度的汇算期内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对申报表的计算口径进行了调整,使从业人数的要求与财税〔2015〕34号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范围”

从2016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迎来了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及其配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为了适应新的用工形势、减少税会差异,119号文件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与之前的国税发[2008]116号件相比,增加了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

同时,为了使财税〔2015〕119号一文落地执行,税总随后下发第97号公告中又专门明确“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范围”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似,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也从2016年启用了新政策。新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做了一些修改,其中,关于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修改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关于“科技人员范围”、“职工范围”等具体口径,在随后下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给予了明确。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国科发火〔2016〕195号还规定:在计算归总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时,人员人工费用中“人员”范围的口径与“科技人员”定义一致,范围一致,并特别强调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

另外需要强调的时,在高新技术企业判断中,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注意上述小微企业中是按季度平均值进行计算的)。具体计算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人员要求

”根据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青岛新增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通知要求,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6个条件,其中人员条件要求:“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六.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的“人员范围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分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五种类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需满足普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两者中的一项:“a、(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b、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二者满足其中一个。

(4)软件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除需满足普通软件企业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三者中的一项:“a、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b、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c、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

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动漫企业的“人员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要求,能够享受动漫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同时达到八项标准,其中人员条件要求“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八.创投企业的“人员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那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同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未上市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九.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人员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该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中人员条件要求“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这里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中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十.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人员范围”

为做好“十三五”期间残疾人就业促进工作,配合《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税总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项优惠共需满足六个条件,其中人员条件为“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这里“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生产人员”均为与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不能包括临时人员和外聘人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办税依据。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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