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四个关注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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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延续到2025年12月31日。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当中,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载体和形式,进行广告和业务宣传,以达到推介企业和产品、促进销售的目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实行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关注四点内容:
关注点一:扣除比例按行业不同分为三档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实务当中,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的计算比例可分为三档:15%,30和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之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当中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的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烟草企业除烟草以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听众朋友们,明天的节目我们将继续了解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实行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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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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