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企业安装光伏竟然可以有这些税收优惠!

2021-09-23上一篇 : |下一篇 :

商业合同中有定金、违约金约定比较常见,一旦出现违约情况,且没收了违约金,那么相应的涉税及账务如何处理呢?小编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找到刘芳会计师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分享给你参考学习。

问:

我公司向一客户销售一台大型设备,双方已签订好了合同,收了客户一笔定金。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的状况(合同继续履行),我公司可以没收定金。现在这个客户出现了违约的情况,我公司没收了保证金,但销售合同还是继续完成了。请问这笔保证金应该如何入账呢? 是全额作为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税率是多少?这种情况是否作为继续履行合同,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起入账?还是单独处理?

答:

共享会计师注册专家中级会计师刘芳回答道:

向客户收取的定金应该分情况处理:

(1)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

(2)但是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根据您的描述,属于第2种情况,将定金一起计入销售额,开具13%(一般纳税人)或3%减按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