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莱西市税务局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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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为中文及英文两个版本,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8号)
内容提要
为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2月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以下简称“试点”)。
8号公告的要点如下:
试点范围
原试点范围包含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以下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扩大后,试点包含8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除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并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如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修理服务)和5%(如劳务派遣的净收入、不动产租赁)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即使发票实际上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号(即《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根据 8号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所有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8号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早前发布的与8号公告冲突的法规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9]25号)
内容提要
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银发[2019]25号文发布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实行登记管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应当集中委托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统一办理相关登记。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 30 日内,持书面申请、登记表、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外籍员工与公司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等材料,在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业务登记凭证(以下简称“业务登记凭证”)。公司凭业务登记凭证、外籍员工凭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办理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也可以来源于从境外汇入的资金。
►银行审核业务登记凭证后,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关控制信息表的内容,为境内上市公司或其外籍员工办理入账或结汇入账手续。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需将出售股权激励项下股票或权益资金、参与股权激励项下分红派息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购汇划转至其境内外币账户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外籍员工身份证明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权激励项下外籍员工境内交易证明文件或证券账户红利股息入账凭证等材料在银行办理汇出或购汇划转。
►境内上市公司港澳台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我们的观察
近年来,中国对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了逐步放开。早在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并未明确外籍员工可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发布,开始对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部分外籍员工放开限制。2018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被修改,允许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所有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此次新发布的《管理办法》体现了中国进一步积极支持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股权激励政策的落地实施。这在提高上市公司人才储备方面是一个很好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允许外资通过雇佣关系进入国内资本市场,也是一个进一步开放的信号。
但目前尚不清楚,如果上市公司确实涉及外资限制行业,该计划是否具有开放性,上市公司在考虑引入股权激励计划时,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其可行性。
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
内容提要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5月23日发布了银发[2018]125号文(即《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在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及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开展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分批试点基础上,在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2月12日发布了银发[2019]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以确保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稳妥实施。
工作安排
根据41号文,自2019年2月25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江苏省、浙江省全省。其他各省(区、市)、深圳市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
取消许可业务范围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仍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消许可业务后的制度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要遵循《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41号文附件1)执行。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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