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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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为中文及英文两个版本,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9]46号)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8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2019]46号(以下简称“46号令”),取消了12项税务证明事项:
根据46号令,纳税人办理相关税务事宜时,不再需要提供46号令附件列明的12项税务证明事项。比如,46号令发布之前,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根据46号令,纳税人已不再需要提交该项证明,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同时,46号令重申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5号,即《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所废止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强调应合理落实65号公告内容。
46号令自发布之日,即2019年3月8日起施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46号令提前更新相关税务事项清单,相关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时应留意相关更新。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4号)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5号)
内容提要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4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明确了以下相关事项: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时间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下简称“无住所个人”)如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其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且此前六年1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
- 其居住在境内的上述年度内,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如果该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天数的判定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工资薪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即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即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等),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人员”)取得报酬所得: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稿酬所得: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为便于演示,我们将有关税收居民判定的相关内容汇总于下表以供参考:
根据《实施条例》,35号公告进一步将无住所个人的征税问题如适用公式、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以及相关征管规定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34号公告及35号公告均于2019年1月1日生效,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35号公告亦公布了若干被废止的相关税务法规。
我们的观察
34号公告及35号公告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超过183天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问题予以了详细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吸引境外人才,34号公告中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因此,若一位香港居民,仅在每周一早上至周五晚上至内地工作,其每周的内地工作天数仅为3天(而不是按原个人所得税规定计算的5天)。因此,该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居民在当年不构成内地税收居民个人。
除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以外,个人在境内的居住天数计算亦有可能影响常设机构的构成。举例而言,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如香港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佣的其它人员,在内地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项目的持续时间在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则在内地构成服务型常设机构。34号公告发布前,通常的处理方法是将该人员被派遣至内地工作的第一天至其离开的当日均算作其在内地居住的一天。然而,在34号公告发布后,对于境内居住天数认定的变化是否影响常设机构的认定尚不明确。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常设机构的构成反过来将影响无住所个人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一旦常设机构构成,根据35号公告,常设机构将被认定为该个人在境内的雇主,而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因此相关收入将被认定为境内收入。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有关“连续六个年度”的计算,根据34号公告,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无住所个人先前的居住记录对此无影响。换言之是对无住所个人的来华工作提供了更为宽泛的筹划空间。
我们于2019年3月18日在公众号发布的微信文章中对34号公告及35号公告的详细内容予以了深入探讨。您可以点击《【安永税务】无住所个人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了解34号公告及35号公告的具体内容。
注:
1. 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本期内容亦包括以下税务及商务相关法规:
请访问下方链接查阅或下载安永《法规速递》第2019011期中文版本全文。
https://www.ey.com/Publication/vwLUAssets/EY-CTIE-2019011-CHN/$FILE/EY-CTIE-2019011-CH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