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加急文件,这些企业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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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24号)
内容提要
为支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8日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即《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布了适用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30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延长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
根据24号公告,13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1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建议纳税人参阅13号公告及24号公告以了解详情,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注: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2号)
内容提要
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12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5月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2号正式发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的登记管理
根据《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具体步骤如下:
申请材料包括《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即《管理规定》附件1)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取消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因此,合格投资者仅需完成登记手续即可向国内汇入资金做投资用途。(详情请参阅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告。)相应地,《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中亦未包含任何与投资额度相关的信息。
汇兑管理
如上所述,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此外,《管理规定》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币种,资金汇入后,托管人将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除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外,无须再提供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如适用)等。
其他值得关注的事项
► 根据《管理规定》,合格投资者可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
►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但仅限于套期保值。
►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
《管理规定》将于2020年6月6日生效,并替代以下文件:
► 银发[2018]157号文,即《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1号,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 汇发[2015]45号文,即《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
其他有关跨境资金的管理规定与《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管理规定》为准。
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
内容提要
2020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函[2020]47号文(以下简称“47号文”),同意在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
根据47号文,增加46个城市和地区为综试区,包括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营口市、盘锦市、黑河市等。根据现行税务法规,综试区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 根据财税[2018]103号文,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综试区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6号,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综试区内符合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政府机关应研究将具备条件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各综试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下,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符合条件并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商品,可适用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税率以及关税零税率。相关货物应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
建议纳税人参阅47号文以了解详情。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商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0]296号)
内容提要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商业的聚集和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商业营商环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沪自贸临管委[2020]296号文(以下简称“296号文”)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商业发展若干政策》。
296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支持范围
政策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的市场主体、招商主体和运营主体,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与商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和活动。
支持方向
支持社区农贸市场、基本商业配套建设,引入各能级、高品质品牌商业,旨在解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助力临港新片区商业能级提升。
支持内容
296号文中涵盖多项支持措施,举例如下:
► 支持民生保障类商业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对于农贸市场的提升改造和新建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 支持商业街、社区、园区商业配套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对于各商业街、社区、园区商业中心通过租金补贴、运营奖励、一次性资金扶持等方式给予支持。
► 支持区域级商业中心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对于区域级商业中心的升级改造和新建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 支持高品质、新业态商户入驻
具体措施包括对于入驻临港新片区同时签订不低于5年租赁协议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直营店、新零售品牌线下首店、市内免税店、中华老字号、全国连锁品牌首店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扶持。
► 支持商业环境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对于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大型商业活动、商业发展论坛、讲座,以及入驻临港新片区同时签订不低于5年租赁协议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协会、平台机构、行业组织给予资金扶持。
► 支持营商环境优化
对重点区域级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高端商业品牌引入等新建、改造项目进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办理时限,加快开业进程。
► 鼓励商业高端人才落户
优先为入驻临港的具备国内外影响力的国内外商业品牌所属企业的高管人员落户临港新片区、办理工作居住证及子女入学等提供支持和保障。
296号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企业可参阅296号文了解详情,以便充分享受上述政策红利进行投资。
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提要
2020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
根据《实施办法意见稿》,企业登记机关(即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自助查询、比对服务,并作出风险提示。企业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在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环节一并办理、审查。《实施办法意见稿》亦对企业名称的构成原则、字号、区域名称(行政区划或冠以中国字样)、名称的有效性、登记机关等予以规定。
《实施办法意见稿》亦对涉及名称的授权和转让事宜作出了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