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
2021-09-29上一篇 : 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的答复等|下一篇 : 法规速递: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关于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政策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40号)
内容提要
2020年9月29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了以下增值税政策:
第一条——无偿转让股票
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据此,4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规定,转出方无偿转让股票时,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出方增值税应纳税额 = (卖出价 – 买入价)X 6%=0
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入方再转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卖出价 – 原转出方买入价)X 6%
上述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36号文附件三中规定,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不属于40号公告中所指的“转出方”范围。
此外,40号公告中的原文为“转让股票”,即指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据此,上述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政策仅适用于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企业纳税人。
其他涉及的税种和考量
除增值税外,上述转让还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
我们将股票转让中涉及的税种在以下例子中进一步阐明:
企业将股票无偿转让给另一家企业
企业无偿将股票转让给个人,该个人又将股票有偿转让给另一家企业
交易一:企业转给个人
交易二:个人再转给另一家企业
然而,在实践中,在实现各项安排之前应充分考虑潜在的税务风险,如相关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第二条——金融机构利息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按财税[2018]91号文(以下简称“91号文”,即《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征收
40号公告进一步阐明,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36号文附件三中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即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40号公告自其发布之日起(即2020年9月29日,除金融机构利息免征增值税规定外)生效,并适用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
1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即《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号(以下简称“80号公告”,即《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无偿转让股票应视同销售,并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2 80号公告阐明,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可适用于财税[2014]109号文(即《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3 根据36号文附件三,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4 在图示中,上市公司股票仅指普通公众股,即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票。根据财税[1998]61号文(即《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20]176号)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3号)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2020年9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20]176号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管理办法》及63号公告均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及63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降低准入门槛
根据《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换言之,境外机构仅需取得一项资格便可以外币或境外人民币进行投资。
相应地,相关申请程序、文件,以及审批许可程序均得到简化。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表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并通过境内托管人报送文件。
扩大投资范围
《管理办法》扩大了合格境外投资者可投资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
加强持续监管
63号公告中强调,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构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交易活动的异常情形和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亦将就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期货的情况加强监管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相关投资者阅读《管理办法》以及63号公告原文以了解更多详情。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安永《法规速递》第2020040期中文版本内容亦包括《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及《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