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关于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政策等

2021-09-29上一篇 : |下一篇 :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34号)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32号)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生效并替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据此,近期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与资源税相关的文件以进一步明确相关资源税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34号

2020年6月28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以明确资源税的有关问题执行口径。

34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销售额

34号公告重申,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应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34号公告明确规定,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即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自用应税产品

34号公告进一步阐明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0年9月1日失效)中列出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法。

在此基础上,34号公告作出了以下改动(以下划线标注):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1-资源税税率)

►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销售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在此基础上,34号公告做出了一个细微的改动,将 “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替换为“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后者更为明确。

混合销售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34号公告将自2020年9月1日生效,与《资源税法》的执行日期一致。34号公告亦列出了其生效后将同时被废止的若干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32号

2020年6月2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了若干《资源税法》生效后将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建议相关投资者细读32号及34号公告以了解更多详情。

注:

1、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内容提要

根据《资源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7月9日在其官网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7日。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外购应税产品的扣除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更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于《征求意见稿》附件中公布。

与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相同,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建议相关投资者研读《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8月7日前通过发送邮件或登录http://www.chinatax.gov.cn提出意见建议。

关于印发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0]18号)

内容提要

2020年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立法计划》”),明确了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2020年立法计划》中包括以下值得关注的立法项目:

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

► 印花税法草案

►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审计法修订草案

►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

其他立法项目

► 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

► 修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

《2020年立法计划》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感兴趣的各方可参阅《2020年立法计划》内容以了解更多详情。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为您带来最新消息,敬请留意。

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

内容提要

2020年6月28日,国务院就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有关事项发布了国函[2020]96号文(以下简称“96号文”)。

96号文提及的主要改革事项如下:

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 投资管理领域:“不动产登记业务便民模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证照‘一口受理、并联办理’审批服务模式”等9项。

► 贸易便利化领域:“‘融资租赁+汽车出口’业务创新”、“进出口商品智慧申报导航服务”、“边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等7项。

► 金融开放创新领域:“保理公司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等4项。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海关公证电子送达系统”、“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等6项。

► 人力资源领域:“领事业务‘一网通办’”、“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等5项。

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 在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建设项目水、电、气、暖现场一次联办模式”、“股权转让登记远程确认服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等3项。

► 在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地区复制推广“二手车出口业务新模式”。

► 在保税监管场所复制推广“保税航煤出口质量流量计计量新模式”。

► 在成都铁路局局管范围内复制推广“空铁联运一单制货物运输模式”。

预计各地主管部门会就具体实施办法发布后续相关文件。我们将密切关注后续发展,敬请留意。

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0]240号)

内容提要

为支持对外开放并促进外商投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及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商办资函[2020]240号文(以下简称“240号文”)以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40号文要点如下: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商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改造企业登记系统。各地商务部门应及时开展数据核查。

► 加大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宣传解读,确保信息报告主体知悉报送义务、了解报送流程。

► 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

建议有关企业参阅240号文以了解详情。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0028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