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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上一篇 : |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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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针对2019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称新租赁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该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注释:

(1) “新金融工具准则”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2) “新收入准则”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3) “格式一”和“格式二”分别对应该通知的附件1和附件2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结合此次通知的格式对金融企业专用项目之外的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

欲进一步了解此次报表格式的主要变化,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的会计通讯《送别年报,迎接中报!2019财务报表格式更新!》。

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为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修订后准则”),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修订后准则总体上保持了原有的计量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规范了换入与换出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点,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同计量基础下的具体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了不同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

对2019年1月1日至修订后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修订后准则进行调整

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修订后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修订后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欲进一步了解此次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请参阅安永微信公众号的会计通讯《准则体系内在协调的成果 修订版发布》 。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安永刊物

最新的安永刊物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147期: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恢复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148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改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提议(第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