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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上一篇 :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下一篇 : 课程预告:企业家班《税务筹划》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卷首语
为便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掌握相关政策,民政局分期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与开办资金性质、税务登记、财务制度、年检及变更制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类登记等政策进行了解读。
——长垣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须知
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社会组织,须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尚未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规定积极完善登记手续。
——民间组织科
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1:《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1.非营利组织包括以下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2:《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44号)
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按规定完善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
政策依据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
1.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