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规!3月1日起,8大行业可自开增值税专票!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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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开增值税普票要填纳税人识别号
广大企业注意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16号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在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须在”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计税、退税等涉税业务。涉及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新规:普票要求填写”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市民李先生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近日,他在某旅行网预订酒店,填写电子发票信息时发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也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李先生说,他之前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而且开具普票时只要提供企业名头就可以报销,这次预订时普通发票信息栏上却提示 ” 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可能无法报销 “。经了解后李先生得知,自今年7月1日起,在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没填写的话他的住宿费就无法报销。
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 。该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 ”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 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公告还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提醒:三种情况可特殊处理
不加上纳税人识别号无法作为税收凭证,那么所有的普通发票都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吗?记者了解到,三种情况可特殊处理。
一、给个人开具的普通发票。
16 号公告只是针对企业,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根据国税总局相关规定,个人消费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购买方是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这种非企业单位,可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三、购买方为国外客户(出口企业)。开具给出口企业的普通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据了解,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相当于企业的” 身份证” 号,通过税务发票系统可查询企业的发票情况。本次公告再次明确了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之前,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现象很常见,出现了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情况。开具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一致,如办公用品发票应写明购买的具体产品名称、型号等信息,也就是说 ” 买什么开什么 “。
此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共有20多项可实施差额征税,如劳动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旅游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对于可扣除的项目往往都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实施差额征税的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未按相关规定填写信息,取得此发票的纳税人发生的对应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抵减销售额。